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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辩护词选四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2-07-05|人阅读
辩 护 词

辩护律师 刘芳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王X亲属的委托和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X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律师,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在合议时参考。

首先,我向二审法院反映一个情况:我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七年来第一次遇到象本案这样的事,那就是:律师辩护遭到拒绝!

案件进度:

2006年11月24日移送到检察院;

2006年11月27日我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手续,检察院给了我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2006年11月27日我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在会见时我问被告知不知道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他说不知道,也无人来见过他,更谈不上告知他请律师了。

2006年12月1日检察院称送到法院,在检察环节只用了7天(这是我从判决书上得知的);

2006年12月7日开庭,从受案到开庭,法院只用了6天。

2006年12月14日我再次去会见被告人,他却说这个案子已经开完庭了。是12月4号傍晚给了他起诉书,不到3天就开庭了。他对法官说他已经请了律师,并把律师的电话告诉了法官。但是法官不允许他找律师,对他说:“你家是不是有钱没地方花了?这么点小案子还请律师!”根本不让律师到庭(而被告人讲,对他的 辩解法庭也不允许,根本不作记录)。

我急忙找到办案法官,要求看卷并提交辩护意见,法官拒绝,说已经宣判了,交辩护词已经晚了!我说被告还没有收到判决书就不晚!不管我怎样交涉就是不行。于是我只好要求复印卷宗,也遭到拒绝,在我的执意坚持下,他请示了领导,才让我复印卷宗。

我感到十分意外和震惊!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27年来从未遇到过的事!怎么会发生这样剥夺律师和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事情!

法官对此只用一句话来解释,那就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简易得不允许律师辩护吗?快审快判也不能完全不顾法律!

我向二审法官说明上述情况,目的是想说明:一审被告的辩护权被非法剥夺,一审开庭仅用了两分钟走了一下过场就草草了结。提请二审法院能够详查此案,给予公正地判决。

之所以会发生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事情,我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本案被告构不成犯罪,如果正规开庭,恐证据不足而受阻。只因被告是弱势群体,奈他也翻不起大浪!

辩护意见我在上诉状里已经写明,在这里不再重复。我只向二审法院申明两点:

一、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认为警察执法不公。

当被告人在娱乐城被打之后,他首先报警向警察求助,但是被告人发现,警察和协管员来了之后并不保护他,而是拉偏架,致使他和他的同伴继续挨打。他想既然警察不能帮他们,他们留在这里就很危险,只能被打得更惨。于是他就上前和正在围打他同伴的那三个人打了起来,目的是想救出同伴、离开现场。他情急之中,随手抓了一个桌球向对方投去。他不能确定桌球是否打中对方。但就是这个桌球,被说成是打了警察,而就是这一个动作,被告就被以妨害公务罪拘留、逮捕直至判刑。显而易见这构不成妨害公务!这一球不能确定是否打到警察;而从客观证据上分析,根本就没有打到警察!因为判决书说“把警察打成轻微伤”,但是在全部卷宗材料里,根本没有警察被打成 轻微伤的法医鉴定!如果警察真的受了伤,那么他必然要作法医鉴定,这是可以作为给被告定罪的证据,办案警察不会不懂得这一点。但是却没有。这说明警察根本没有受伤,也就说明警察没有被打。从卷宗的证据看,尽管协管员和娱乐城打架的人是与警察有密切关系的人,他们的语言必然要倾向警察,但是却没有一个人能够证实警察被打伤,只说警察究竟被打成什么样他们都没有看到。

二、此案之所以执法不公。其根据是:1、本来报警的人是被告人,被打得头破血流的也是被告人,但是对打伤被告的三名凶手,警察不闻不问,却死死抓住被告不放。2、此案中,被告被打伤而且伤得不轻这是事实(至今被告前脑的伤处不长头发,颅骨凹陷),卷宗内娱乐城打人的那几个人都承认这一点,协管员也看到了被告被打得满头是血。而从卷宗里的全部材料看,娱乐城的人并没被打伤,只是用啤酒瓶子砸被告的那个人,在打人时不小心自己用啤酒瓶划破了手。被告按照要求进行了法医鉴定。据被告回忆,是轻伤。但是,在我阅卷时没有发现被告的法医鉴定,这份法医鉴定被警察拿走了(或毁掉了)没有装入卷宗!

在被告受伤而娱乐城的人没受伤的情况下,警察强行压制被告和解,并威胁被告,如果不和解,就把他拉出去拘留。由于被告人当时不肯干休,又要找记者。为了怕日后被告再去追究,所以才搞出个妨害公务将被告抓起来,这样被告也就彻底被制服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与娱乐城发生纠纷,两方都有过错,且被告人被打伤已经成为受害人。向警察求助不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因此被抓、被判,这实属执法不公。被告的行为即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妨害公务的后果。一点小事就无限扩大、无限上纲上线,这无疑是警察对自己手中权利的滥用!而一审法院不依法审判,是导致这起错案的根本原因。

我国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不是哪个掌握着法律特权人的私人工具,一旦谁触犯了哪个人的个人利益,就可以找借口将谁绳之以法!把一个不该判刑的人施加刑罚,这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这样滥用刑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进步。在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将被告人予以无罪释放!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 刘 芳

20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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