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芳律师
刘芳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刘芳辩护词选五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2-07-05|人阅读
案情:检察机关指控以童某某为赌场老板为首的多名赌博嫌犯犯有赌博罪,并认定为童是以开设赌场的方式聚众赌博.

经刘芳律师辩护,童某的赌场老板身份被否定,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

辩 护 词

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童××亲属的委托和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作为被告人童××等赌博案中童××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关于童××赌博案的定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但是对本案童××的行为不加以具体地说明也是不妥的,因为本案和一般的赌博案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现就本案童××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行为是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赌博罪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是指行为人自己成为赌场的主宰者,也就是赌场老板,在其支配下开设赌场。在赌场中,无论赌客输赢,赌场老板却永远不输,赌场内参赌的人会赌得倾家荡产,开设赌场的老板却日进万金,永远都是牟取暴力的赢家。这就是赌场老板。由于开设赌场风险大,所以在赌场做事的所有人员包括抽水的、管钱的、看场子的、望风的人员都是开设赌场老板的嫡系 亲信。外人是不会安插进来的。在整个赌博犯罪集团中,所有人都听从赌场老板一人指挥。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童××显然不是开设赌场的老板;本案中的赌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童××开设的,赌场的场地不是童××搞来的、用于赌博的一切设施都不是××提供的;赌场不是由童××控制的、赌场的所有人员都不由童××操纵和指挥。这个犯罪团伙里的所有成员、赌场里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不是童××的亲信,也都不是童××安排进去的。本案的同案被告和相关人员一致供述的赌场老板K某兄弟是广东A镇人。本案同案被告中,本案同案被告中,有三人是和老板同一镇上的人,代替赌场老板行使管理权的也是A镇人。本案的另外彭氏三被告也是广东人,是负责抽水的。这些人与童××没有任何关联,即不是同乡也不是熟人更不是亲信,作为赌场老板却在赌场中没有任何自己的人,这是不可能的。同时,在本案中聚集、笼络赌徒前来赌博的均不是童××,主宰赌场的更不是童××,因此说,童××不是赌场的老板。

就卷宗内的全部证据看,也不能认定童××是赌场老板:卷宗里总共有三个人说到童××是老板,一个是彭××,彭在卷宗前两份供述中,均肯定地说童××是老板之一,但是在后面2006年9月7号的供述中又做了自我否定,他说“不知道谁是老板,听别人说巴黎饭店童是其中一名老板,但我没见过”。也就是说他不能肯定童××是赌场老板。第二个供述童××是赌场老板的人是参与赌博的刘××,但他只是分析和猜测,主观认为童是赌场老板(见卷宗2006年9月8日刘的证词)。很显然,分析和猜测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第三个供述童××是赌场老板的人是本案被告之一的罗××,但是当我去看守所会见罗××,向他了解核实赌场老板是否是童××时,他矢口否认童是赌场老板,他说他知道的赌场老板只有K×。因此从本案的全部事实和证据看,都证明不了被告童××是赌场老板。 二、关于参股分红:

本案中童××参股分红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对于他的这种行为,还须加以说明。

童××为何参股?因为在2006年月8日23日之前,童××曾偶然参赌,他在赌博中输了钱,便不想再去赌。可是赌场老板夏×对童这样的人是不肯放过的,因为他在布吉有产业,正是赌场老板眼中的猎物,因为抓住了这样的猎物,赌场老板就能生意兴隆,就能从这些有钱的人身上捞到钱。关于这个问题,在本案中,相关人陈××的交待客观、真实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他跟老板夏某是同乡,关系很好,所以他对赌场的情况很了解。陈××说:“老板是夏××两兄弟,由叫阿强的男子负责管理,这些人主要是广东A镇人,放高种贷的主要是福建人”,“我没带钱去,是老板K×借我钱伍万元赌的”,我跟他关系好,借我钱不用算利息的,其实他开赌场需要人赌才能兴旺,反正我们赢了就抽水给他,有人赌就有人输赢,他才能赚钱。

为了开赌场赚钱,K×同样引诱被告童××参赌。K老板多次找童××到他的赌场来喝茶,并安排赌场的马仔对童热情招待,“童总童总”地叫着,K老板又说,输了钱不要紧,我想办法叫你把输的钱赢回来,K×告诉童××的办法就是给他一点股份。童说他没钱参股,K说没钱不要紧,只要他每天来打打牌,就有人借给他钱。于是,童就被这些人捧得晕头转向,不知不觉被夏拉下水而答应参股。

童××的参股,就有些象现今股市里的股民,只不过股民买股票是合法的,而赌博是不合法的。股民买了股票也等于参股,但是,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一切内幕交易、一切违法行为是处于不知情和无法控制的状态的,上市公司因高层的违法行为导致股票下跌,小股东只能是受害者,被亏损和套牢。本案中,童××也不是赌场的控制者,他也是受害者,因为他虽然参股,但却没有赚到钱,反而在这个赌场上输了很多钱。童参股,和真正开设赌场的老板,引诱人们去赌博犯罪的那些赌场老板有很大程度上的区别,这一点请法庭考虑。

三、关于坐庄:

起诉书认定被告童××坐庄。但是在卷宗里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起诉书的认定。我注意到卷宗里的所有被告供述和本案被传讯的相关人的陈述和辨认,都没有说童是坐庄的庄家,而恰恰相反,却有人证实本案的庄家不是童,这里我引述陈××的证词来证明这一点:陈说:“没有坐庄的人,由老板的四个马仔,一人负责发牌,一个负责传牌,二人负责给赌徒找零钱”。整个程序就是这样的。因此说起诉书认定童××是坐庄的,缺乏相关证据。

四、关于聚集40多人赌博和赌资:

起诉书认定,被告童××等聚集杨某某等40多人进行赌博,这一点辩护人认为认定不确切,40多人的聚集应当与童××无关,因为这40多人不是童聚集的,2006年8月23日晚,童正在家睡觉,不打算去赌,是夏老板打电话叫他去的,童也是被聚集的对象之一。他到现场后,看到赌场人太多,把赌台都围满了,他就没有参赌,坐在一边喝茶。过了不一会,警察就上来抓赌,于是就冲散了。当场缴获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赌资,因为他没有参赌,所以聚集40多人赌博和缴获赌资10万元应当与童无关,不应当认定到童的名下。

五、关于社会危害性:

本案童XX参与赌博,并参股分红,触犯了法律,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其理由和根据是:

1、童有正当职业,多年来一直遵纪守法,他从1989年从老家农村来到深圳,从最底层做起;捡过废品、开过小店、办过小作坊,经过辛苦努力,才开起了现在的卡拉OK厅。只是在最近偶然被人诱惑参与赌博,参赌的时间较短,他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都要比那些没有正当职业的惯赌要小。

2、被告童××案发后真诚悔过,而且有实际行动。案发后,我作为辩护律师,去会见他的时候,他对自己的赌博行为追悔莫及,他说,我赌博不但输了钱,也造成了家庭的很多矛盾,我出来后,都无法面对我的家人,我一生最后悔的事,就是参与赌博。今后我永远不会去赌。

3、童在本案中,能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平息事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为本案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本案40多人参赌,在抓赌过程中,有两名参赌人员在逃跑时不慎跳楼身亡。当时家属闹得很凶,为了不至于使矛盾激化,也为了不至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要求童协助平息事端,据公安人员讲,两名死者是江西人,童也是江西人,由同乡出面调停比较方便。童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多次找死者家属协调,做死者家属工作,并拿出自己的钱财安抚死者家属。在童的反复工作和付出大量钱财的努力下,终于平息的事端,化解了矛盾。这不能不说是他为社会做了一件有益的事情。这也是他真诚悔过、将功折罪的具体表现。虽然童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立功的范畴,但是在本案中,他确实应当是有功的。这一点,务必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为他在本案中为了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已经支付了大量的钱财,所以就应当考虑不要再判处附加刑罚金了。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童××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上五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刘芳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