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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辩护词选六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2-07-05|人阅读
案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深夜伙同其他四人(在逃)持刀进入被害人廖某某家中(入室)抢劫。将廖砍伤并抢得廖某家中被害人李某(女)现金1700元、廖某的银行卡两张和刘某(女)的手机、金戒指等财物,并威胁被害人廖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卡交给被告人张××并由张在银行卡内取走700元,被告张等作案后逃离现场。其行为系入室抢劫。

涉案五人中有四人在逃,被告人张××因将背包遗留在案发现场,里面有他的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经网上通缉后抓获。

此案系多人深夜持刀入室抢劫,其中还有人把室内的被害人刘某轮奸了,系重大恶性案件,法定刑为最低十年、最高死刑。被告人先前完全承认了自己的抢劫事实,并交待是自己去柜员机提的款。后来又翻供,说自己去现场是其他四人赌博输了钱,要他去送钱。

由于律师辩护中充分指出了案件的疑点,而控方对这些疑点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所以,使得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此案没有任何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判处张××有期徒刑六年。张××没有上诉。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和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被告人辩护人的身份参加法庭的诉讼,现如本案发表以下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考虑。

辩护人通过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查阅,认为,本案认定被告张代良犯有抢劫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事实支持,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认定的被告张×ד受小红指使,预谋教训被害人廖某某并劫持廖某某的财物”以及认定“被告人张××在楼下望风”“和张××到柜员机取钱”等。仅凭被告供述,而被告的两份供述前后又不一样;第一份承认那四个人去抢劫他同意了,第二份供述又否认了这一点。而这一点,对于认定张××是否与其他四人有共同的抢劫故意十分重要。但是,对于这一点,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前后矛盾的口供,必须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来定案。然而本案没有这方面的客观证据。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的重要司法原则。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属于证据,但由于它是被告人,他处在被监禁的状态,他的心理上往往会违反常态,口供中就有可能掺杂虚假成份,甚至是完全虚假。或者讯问中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告人提供虚假口供。只凭口供定案就会造成错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而本案起诉书中的上述认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之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的疑点:

1、 三个受害人的陈述互相矛盾,每个人的陈述又自相矛盾。

(1)、首先是被害人刘××的报案材料:她说,她看见五名歹徒入室抢劫,五名抢劫的男子都带刀了,其中四把菜刀,一把匕首;可是,她又说,从四名歹徒一进入她们的住处,她就被牢牢地控制在一个卧室里,从头到尾她一直没有出卧室,她先后被三名歹徒抡奸了,在她被强奸的时候,卧室的门一直是关着的强奸的整个过程持续有一个小时。这样,她就根本没有可能看到最后上来的第五个人,也就是被告张××。那么,她说她看见有五个人抢劫,而且说第五个人也拿着刀是 不符合事实的也是自相矛盾的。(2)、被害人廖××的报案材料:廖的证词更是自相矛盾同时也与刘××的证词矛盾:他说:“有四名男子,其中有一男子拿了两把刀,一把菜刀一把小砍刀。总共有四把砍刀一把菜刀。而刘××却说是四把菜刀,一把匕首;两个人对作案工具——刀的说法就如此互相矛盾!廖还说,第五个人也就是张××手里也拿着刀,但是他却说总共就有五把刀,其中四个人中还有一个人拿了两把刀,如果四个人中有一个拿两把刀,那么只能是四个人拿刀,第五个人不可能拿刀,第五个人如果拿刀,就是六把刀了,但是三个报案人都说总共只有五把刀。所以廖说第五个人也拿刀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廖的证词中矛盾的地方还有很多:廖说:第五个人上来后问另一个银行卡的密码,手里拿着菜刀威胁说,不说出来就把他的耳朵割下来。但是,被害人李××的证言里却说,要密码和威胁割耳的事,都是控制她的胖子(肥仔)干的,而不是被告张××干的。廖××的话显然与李××的话互相矛盾。廖在报案中还说,刘××的手机也被抢了,说的有板有眼。但是刘××却说她什么东西也没被抢。廖的话与刘的话也互相矛盾。廖的话除了自相矛盾就是与其他人的矛盾。所以他的话不足为信。在上述人证的叙述中,可以看到多处矛盾。我们都知道,陈述的内容无矛盾,不一定就是真实的陈述,但是真实的陈述内容必然无矛盾!所以,辩护人认为,上述自相矛盾或者相互矛盾的陈述,不能在诉讼证明中加以采用,更不能作为本案中的定案证据!

(3)、李××的报案材料:她讲,是四名歹徒中的一名拿卡下去取钱,然后打电话上来说密码不对,是较胖的男子(肥仔)威胁廖××说:再不说出密码就割他的耳朵。她的这段话,证明了拿卡去取钱的不是被告人张××而是另外四人中的一人,要密码并威胁要割廖耳朵的不是张××而是肥仔。到此刻,第五个人也就是被告人张××还没有上楼来,而是先上来的四人当中的人取了钱后又上来了,取钱之后,肥仔在客厅外打电话给第五个个人之外的人,对第五个人说钱少,还砍伤了一个人之类的话。那么这那个接肥仔电话的人才是本案的被告人张×;。得出这个结论的根据是:其一、只有抢了卡去取钱的人才知道卡上的钱少,所以是那四个人已经取完钱之后才在客厅向外面打电话给被告人张××的。其二、那四个人说“还砍伤了人,分明是对不在砍人现场的人说的,如果被告张××之前已经到现场就能看到伤了人,肥仔就没有必要再告诉他砍伤人了。所以李××的上述报案材料,可以从客观上证明抢劫行为实施过程中张××不在现场。张来到现场是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

2、本案曾两次被检察机关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之所以两次退查,是因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退查以后,补充了新的证据了吗?没有。卷宗里的全部材料还是没有退查之前的材料。这就是说,案件中的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都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带着这样那样的疑问定案,显然是不妥当的,这不符合我国刑罚的原则,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些疑点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不能把无法解决的后果由被告来承担。

3、被告在案发后的行为也违反刑事犯罪心理学的一般原理。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作案后会畏罪潜逃,而事实上也是这样,那四个作案人都在逃,至今不知去向。而只有被告人自己还留在深圳,甚至仍然留在离案发现场近在咫尺的布吉。他不但没有逃跑,而且还用自己补办的身份证去银行挂失,并把遗留在现场的卡上的钱取出,同时他还用自己的身份证坐飞机去外地办事,办事后又回到布吉。如果是一个畏罪潜逃的罪犯,是不敢这样做的,因为这样做太冒险、很容易被抓获。而被告人却这样做了。这一点虽然不能作为他没有作案的直接证据,但是却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案件的疑点,反映了本案有诸多违反常理之处。

三、本案缺乏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被告人去银行取钱现场监控录像。张××未翻供之前的口供交待,是他去德福花园对面的民生银行的柜员机取的钱。那么按最起码的方法,应当去那个银行网点调取张在柜员机上取钱的录像。如果有了这个录像,即使被告不认罪,有了这个定案的客观证据,也就不难定案了。可是辩护人不明白,为何没有这个录像?这样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一起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就盲目定案,对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张××犯有抢劫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事实支持,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犯罪,那么就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那就是疑罪从无。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谢谢审判长!

辩护律师:刘 芳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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