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串通母亲,私吞前夫和儿子的房屋拆迁款,被告上法庭。闸北法院判决女方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9万余元。
2005年11月,卞某和妻子钱某离婚,儿子判给了卞某。此前,他们一家三口住在本市天潼路由钱父承租的公房内,离婚后,卞某带着儿子搬出该房,但户口还在该房内。
次年4月,钱某和母亲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该房屋建筑面积28.41平方米,自行搭建13平方米,房中有五个户口。拆迁单位根据该房屋的实际情况,给予钱某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建筑面积补贴、搬迁奖励费等共计人民币86.5万元。卞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拿回自己和儿子相应的份额。
钱某认为,前夫和儿子不是被拆迁安置的同住人,由于考虑到户口,拆迁单位将其人头费计入,共计18.9万余元,因此他们实际应得7.58万元。卞某则认为,补偿款合计为86万元,应当由五人共同分摊,故要求支付其补偿款32.7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钱某及母亲支付卞某及儿子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