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黎轩律师
王黎轩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其他2012-02-03|人阅读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326

原告:王波,男,1967130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环城北路58号。身份证号:530102196701 30111 3

原告:张松,男,1961930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 31 726号。身份证号:53010361 09 3003 3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西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昆明师路1号(百汇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文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台欣艳,云南西华通讯物业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5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波、张松诉被告云南西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星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昆明市大观商业城Bl-2-015商铺属于二原告共有,被告将原告商铺的墙壁及玻璃大门拆除,出租给其他公司。从20067月起被告未付租金共计59914.8元。经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将其拆除的大观商业城Bl-2-015号铺面墙壁及玻璃大门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9914.8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云南西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514日前支付原告王波、张松人民币27020.4元。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9元,

由原告王波、张松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星坪

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玲玲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申字第6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少琪,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灵洞
#其他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6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2 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琪,男,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洞源行政村,身份证
#其他
人看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2 5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10)官刑初字第957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官刑初字第95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署云,男,l988年6月18日生于
#其他
人看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10)官刑初字第957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昆刑终字第395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1)昆刑终字第395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署云,男,1988年
#其他
人看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昆刑终字第395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 2011)昆民一终字第65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昆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瑞雪,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南方电网
#其他
人看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 2011)昆民一终字第65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0)五法民二初字第547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五法民二初字第547号原告(反诉被告):冯灵羽,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昆明
#其他
人看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0)五法民二初字第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