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XX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
被告人唐XX,某局局长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任XX局局长期间,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3800元,案发前退还10000元;2003年至2004年先后挪用公款60000元,至今还有5000未还;2005年至2007年伙同他人私开发票及未入账 ,贪污公款34000元,被告人分占13930元。被告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以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1、受贿金额有些证据不足,有些属人情关系,真的受贿金额不足25000元;2、挪用公款有些是下属单位的个人款项,有些是以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存入银行,有些用于出差周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3、贪污问题,有些属违反财政纪律,有些证据不足,真正贪污私分的仅14500元,被告分占4830元。被告人犯贪污罪可免除处罚。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唐XX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唐XX收受的脏款34800元,贪污分占款9930元,计447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详见(2008)武法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