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欧阳XX贪污改变定性一案
被告人周XX,女,辩护人(略)
被告人欧阳XX,女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分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周XX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公司客服部任保全岗工作,负责退保手续审批和资料整理;被告欧阳XX在公司任单证管理员,后任付费员。起诉书指控,2004年6月11日至2006年3月2日,被告人周XX为主伙同欧阳XX、杨XX(另案处理)、袁XX、杨XX、龚XX在本单位代办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团体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采取重复录入投保人名单,虚假退保手段,套取保险金额934574.74元,予以私分,其中周XX分占429651.59元,欧阳XX参与数额917945.78元,分占424270.59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向本单位及主管部门交代了套取保险金的事实,且分别退赃424355元、426353元。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两被告人自首。
两被告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欧阳XX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1、被告人欧阳XX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欧阳XX是股份公司的职工而不是集团公司职工,集团(国有)公司委托股份公司代理业务,并不等同于委托股份公司某一工作人员代理业务。故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2、股份公司财产不属于国有财产,是股份制企业(相当于集体)财产,被告人的行为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3、从犯。4、自首情节。5、退还全部赃款,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周XX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欧阳XX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提示:如本案未改变案件性质,以贪污罪量刑的话,尽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预计也不会低于法定最低刑10年。
见(2006)武法刑事初字第118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