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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辉律师
曾纪辉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公安派出所副所长袁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案

刑事辩护2013-01-26|人阅读

被告人袁XX,男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辩护人(略)案情简介:

XX系某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周XX系该所民警。1999831日下午,肖XX嫖娼嫌疑,被袁XX带回派出所讯问。肖XX只承认去过发廊里按摩室,否认与发廊女发生关系。但在此前袁XX盘问发廊女时,发廊女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讯问过程中,袁某到户籍室查询肖某的户籍档案,因脑占线联网未果。下午7时许,袁XX对周某说,把他留置算了,等一下我又要值晚班。然后拨打所长,因手机信号拨不通。随即袁某填写一份继续盘问(留置)表,填办人一栏内为周某,单位领导批示一栏内签具同意留置24小时意见,并署上袁XX的名字。袁XX、周某将肖XX关押该所留置室。周某寻找值班干警未果,然后找到在该所二楼讯问他人的干警柳XX,告诉柳XX在留置室留置一个人,还没把问题交代清楚,请注意不和家属见面。柳XX回答,要得,等我审完这个人,把铁门锁倒就是了。袁、周听后各自回家吃饭。当晚757分,袁XX回所值班,发现肖XX已悬吊于留置室的铁门上,并确认肖XX已死亡。随即袁XX告诉周某及所其他同志。当晚,公安、检察、政法委领导均赶到该所,人民检察院遂开始对该案侦查。法医鉴定,肖XX系索带类物体压迫颈部导致窒息死亡。19991230日,人民检察院以袁XX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对袁X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0915日,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了该决定书。

尔后,肖XX的亲属以袁XX、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肖XX亲属的起诉。肖XX亲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袁XX在所长不在的情况下,有权批准留置违法嫌疑人。肖XX嫖娼嫌疑且身份在案发后需进一步核实,属于留置盘问对象,故袁XX签发的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及两被告留置肖XX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属非法拘禁。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袁XX做为行使副所长职责的公安干警,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疏于看守,致肖XX自杀,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袁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周某无罪。

接上述判决后,肖XX亲属与袁XX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的上诉主要理由如下:1、没有违反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2、原审判决书既然认定自诉人指控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则应做出被告人袁XX无罪的判决;3、玩忽职守不属人民法院自诉的范围,自诉人也没自诉,原审以玩忽职守判决,程序违法。况且人民检察院已对袁XX的玩忽职守做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又以袁XX犯玩忽职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违反了“一事再理”的原则。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0359日下达裁定,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02)武刑初自第2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自诉人肖XX的起诉。历时三年的袁XX非法拘禁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被告人袁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观点是:1、肖XX嫖娼嫌疑,当时肖XX身份尚未查实,且对其涉嫌的事实尚未承认,故属继续盘问(留置)的对象;2、袁XX公安局决定并报政法委同意的副所长,所长不在时,有权代表所长在留置表上签署同意留置的意见,这种行为属职务行为;3、袁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宣告无罪。

[详见(2002)武刑初自第22号判决书与(2002)邵中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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