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XX等十九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重伤)、贩卖毒品、非法拘禁……判决后无一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案
被告人严XX,男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XX,男
被告人肖XX,男
被告人阳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颜XX,男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陆XX,男
被告人何XX,男
被告人邓XX,男
被告人钟XX,男
被告人肖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黄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许XX,
辩护人(略)
被告人李XX
辩护人(略)
被告人胡XX,男
被告人蒋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程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刘XX,男
被告人吴XX,女
辩护人(略)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XX为首,上列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重伤)、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的公诉与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颜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三、被告人胡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8000元。
四、被告人阳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五、被告人邓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万元。
六、被告人肖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陆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八、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因,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九、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十、被告人钟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十一、被告人肖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十二、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十三、被告人黄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四、被告人程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许X、被告人吴XX、被告人李XX、被告人胡XX、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详细案情72页,不再摘录,见(2008)武法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观点较多,不再摘录]
注:本案辩护成功之处是法庭听取了第一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后,对第一被告人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以致全案被告人量刑适中。判决后,全案十九名被告人服判,无一人提起上诉,这是一次成功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