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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辉律师
曾纪辉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严XX等十九名被告人犯罪案

刑事辩护2012-12-18|人阅读

XX等十九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重伤)、贩卖毒品、非法拘禁……判决后无一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案

被告人严XX,男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XX,男

被告人肖XX,男

被告人阳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颜XX,男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陆XX,男

被告人何XX,男

被告人邓XX,男

被告人钟XX,男

被告人肖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黄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许XX

辩护人(略)

被告人李XX

辩护人(略)

被告人胡XX,男

被告人蒋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程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刘XX,男

被告人吴XX,女

辩护人(略)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XX为首,上列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重伤)、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的公诉与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颜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三、被告人胡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8000元。

四、被告人阳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五、被告人邓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万元。

六、被告人肖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陆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八、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因,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九、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十、被告人钟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十一、被告人肖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十二、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十三、被告人黄XX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四、被告人程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许X、被告人吴XX、被告人李XX、被告人胡XX、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详细案情72页,不再摘录,见(2008)武法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观点较多,不再摘录]

注:本案辩护成功之处是法庭听取了第一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后,对第一被告人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以致全案被告人量刑适中。判决后,全案十九名被告人服判,无一人提起上诉,这是一次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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