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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辉律师
曾纪辉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挪用公款440000元,适用缓刑

刑事辩护2013-01-26|人阅读

挪用公款440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XX,男,捕前系某邮局支局长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X,男,捕前系某乡邮政代办主任

案情介绍:

200510月至20065月,被告人董XX、唐XX伙同邓XX(另案处理)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和冒名挂失的手段挪用公款350100元,邓、董、唐分别分占178100元、107000元、65000元;20054月至6月,被告人董XX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冒名挂失的手段套取邮政存款及利息4笔共计339332.31元。20068月,邮政对所属网点资金进行安全大检查时,被告人董某将共同作案过程中人分占的107000元交被告人唐XX代自己退赃,另邓XX借董XX50000元,三人挪用款对账时由邓XX归还挪用款50000元,邮政追回董XX赃款5000元,案发后唐XX退赃68000元。被告人董XX、唐XX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起诉书指控两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均系主犯。

XX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1、被告人董XX是从犯,犯罪后自首,两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如能全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董XX适用缓刑。

法庭闭庭后,董XX的亲属应董XX的要求,退还全部赃款284332.31元。

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董XX是从犯的辩护观点。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董XX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唐XX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 抗诉。

[详见(2007)武法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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