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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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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胜诉判决

合同纠纷2011-10-27|人阅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交通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交通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四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之委托代理人桂某某、张雷、被上诉人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峰 代理审判员 李 荣 代理审判员 刘建颖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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