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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受欺诈商住房买卖合同撤销之成功调解

合同纠纷2011-10-27|人阅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某镇某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27 92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嘉定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层某室店铺一套,总价款1047 92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人民币527 920元,余款在2011年9月5日前支付。此后,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房屋与被告广告宣传中的内容不符,向被告提出要求撤销该预售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讼来院。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原告王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三、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王某商品房预付款人民币527 920元。 四、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 000元。 五、上述三、四项相抵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应在办理撤销登记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商品房预付款人民币507 920元。 本案受理费2 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滨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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