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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二手房房东不迁户口违约责任之胜诉判决

合同纠纷2011-10-27|人阅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0834号

原告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某室。 原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同上。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于某某、张某某共同诉称:2010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95万元。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约定,被告在该房屋内如有户口存在,被告应在双方办理产权过户(送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手续。如因此造成违约责任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及以上补充条款每项内容,如因人为延误或不遵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超过十个工作日,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赔偿金。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共同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被告至今未将案外人周某、刘某某户籍从系争房屋中迁出。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双方关于迁出户籍的约定,应按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万元并负责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于某某、张某某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该款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林某某未按约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原告于某某、张某某有权就被告林某某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于某某、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怡霖 人民陪审员 马顺山 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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