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律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代理的刘某诉东莞某鞋材厂案件一审胜诉,一审判决被告全额支付货款及相关的利息。
本案刘某起诉东莞某鞋材厂,要求对方支付货款。但对方却以货款应当是由福建某鞋材厂支付,而且,在庭审中,对方又追加第三人东莞某化学公司,认为货款应当属于东莞某化学公司所有。使得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化。
一审开庭中,汤律师识破了对方公司的诉讼策略,成功说服了法院,最后,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全额支付货款及相关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