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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军律师简介

朱自军律师,中共党员,高级企业合规师。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律师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委员。曾在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担任过十余年中层主要领导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国家律师行业职称等级律师,优秀律师,全国“最佳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出版有《民事官司不求人》等专著,发表学术文章、论文数百篇,其中多篇在省内高层论坛宣读或收集出版;创造屡次无罪的成功辩护,亲办案件被评为国内行业精品案例,受到当事人及各界人士高度赞许,荣立二等功一功、三等功四次,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受到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朱自军律师因您而精彩,渴望能与您真诚面对,成为您信得...

龚成思律师简介

     龚成思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为湖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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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是转正给我缴纳社保,3月1日上班,6月17离职,一个月社保都没买,也签订劳动合同说会缴纳社保,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老板说想告就告在时间上耗死我

    1.投诉2.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盗窃8次一共3000元,钱都赔给受害人了,去年9.26号被捕,10.24号取保,现在收到法院传票要开庭。

    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可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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