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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

谢瑛律师

王绍春

王绍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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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南京优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理事会委员。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谢瑛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债务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谢瑛律师在企业设立、变更和改制、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设计与转让、合同起草与审查、特许经营、房地产及物业全程法律法律风险防控等非诉法律服务方面具备十分纯熟的经验。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专业水准,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赢...

王绍春律师简介

师从我国著名侵权法实务领域专家——庞标律师,王绍春律师现为高端私人形象法律顾问中心创始人,专注于人格权益法律事务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特别擅长网络媒体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侵犯人格权益类案件。以人权律师审视侵犯人格权益案件的独特视角更能理解因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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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人用我图片合色情图

    您好:据您透露的信息,如果自己的照片被恶意合成则需积极保存证据,情节比较严重后果建议立即报警,并且同时要求照片所上传的网站删除该照片。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则可民事诉讼,相关法条参照《民法通则》100、101条、121条《民通意见》139条、140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未经我允许,把我的照片发到网上,还我被嘲笑,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权利,如

    第一、通常,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该条之规定可见认定侵犯肖像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可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经济损失) 第二、如果造成己身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降低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回复有些晚,但希望能帮助您,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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