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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更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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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律师,你好。我在迅达电梯公司已经工作了32年,现在因公司发展需要将于明年从汶水路搬迁至嘉定区相距45公里。由于我不想随公司搬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买断我的工龄?公司现在不承认是合同变更,并说没有裁员计划,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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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在吗 我想问一下如果驾驶证扣满12会怎么样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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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的情况是这样的,她去年12月份检查出来乳腺癌,单位是知晓的,口头承诺说回家好好休养,公司也会正常帮着缴纳四金。然后就从一月份疗养到现在7月份,也就半年多时间,单位今天通知说公司已经帮她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6月30号,之前都没有与当事人协商沟通过。根据您的回复,她的医疗期为2年时间,实际工作超过20年,在本单位工作超过6年。劳动合同是到今年3月份的,之后没有再特地去续签。并且劳动合同是在公司保存,当事人没有留底的。现在我们该怎么做来保障我们的权益?盼回复,谢谢
按照你陈述的你阿姨的工作时间,她的医疗期应该为9个月,不知她是何时开始向单位请病假的,从请病假至6月30日是否已满9个月?如果没有,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期已满,即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的,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你阿姨进行补偿。单位没有赔偿或补偿的,你阿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就劳动合同的提供问题,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单位提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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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两人都是农村户口,在我2岁是爸爸就逝世了,当时妹妹仅仅8个月;后来妈妈就嫁去别村,妹妹也随即去了外婆家,一直由外婆舅舅抚养长大,直到现在已经嫁了!而我则是与爷爷奶奶生活,小学时爷爷逝世,初中时奶奶逝世,之后我就去了伯父家住(伯父的爸爸和我爷爷是亲兄弟),而爷爷奶奶的葬礼费用都是由伯父和他的两个兄弟三人一起承担的,现在我还在读书!我想问一下爷爷奶奶留下的土地,房子谁具有继承权???
你的爷爷奶奶对这块土地是否享有产权?你爷爷奶奶是否有生育其他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你和你的妹妹继承你父亲应当继承这块地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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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工程招标后,我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进行投标,中标通知书到达我司后,现进行签订,但是甲方却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修改,我司不答应,这种情况,甲方是否是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为合同尚未订立,故招标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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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被他老板骗了在小额公司贷款,900万,当时是他签的字,后来钱打到他的账户上又转给了老板公司里面。现在老板还不起钱,小贷公司来找他,怎么办!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朋友是债务人无疑,但是该老板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该老板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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