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行业律师案例

泗阳女患者结肠癌漏诊致死,当地两家医院被判赔偿72万元
泗阳县张女士因结肠癌被漏诊最终死亡,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后,张女士丈夫及孩子向淮阴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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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女患者结肠癌漏诊致死,当地两家医院被判赔偿72万元
少女上班突发过敏性休克,乡镇医院、急救中心误诊赔偿40万
杨某某系未成年少年,15岁尚在学龄,后从四川老家来宜兴投奔父母,后在父亲带领下至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某蛋糕店工作,在工作期间突发过敏性休克,后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卫生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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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上班突发过敏性休克,乡镇医院、急救中心误诊赔偿40万
梁某患右肺血管炎,医院误诊肺癌致死法院判赔35万元
2012年12月3日患者梁某某因咳嗽、胸痛两周至江苏省某肿瘤医院就诊,此前查CT示右肺上叶占位伴纵隔淋巴结肿大。入院后仅胸部CT显示右上肺占位,医方考虑肺癌。并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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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患右肺血管炎,医院误诊肺癌致死法院判赔35万元
左股骨骨折二次手术失败,医院赔偿患者12万元
2005年11月25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在浙江天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准备转院大丰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患者亲属通过亲戚向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租借担架,大丰市裕华镇卫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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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股骨骨折二次手术失败,医院赔偿患者12万元
陈某某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失败判赔9.5万元
陈某因摔倒致股骨颈骨折至南京市某民营骨科医院就诊,住院期间行内固定手术,手术后回家休养,陈某某一直感觉手术处疼痛难忍。在两次复诊过程中,医院均未发现手术问题。但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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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失败判赔9.5万元
肺癌漏诊鉴定轻微责任,法院调解赔偿15万元
2013年3月26日陈某某因声音嘶哑、咳嗽至南京某专科医院就诊,经电子喉镜检查诊断为右侧声带息肉。2013年4月1日办理入院,胸部DX检查所见:两肺野纹理稍增多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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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漏诊鉴定轻微责任,法院调解赔偿15万元
冠心病被漏诊,胆囊切除术中死亡,医方赔偿患方65万元
患者姜某,因反复胸闷、胸痛五年,再发加重三天,于2011年9月16日住入省某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患者五年来每于劳累后出现胸部闷痛不适伴出汗、后背部隐痛症状,共发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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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被漏诊,胆囊切除术中死亡,医方赔偿患方65万元
脑膜瘤术后呈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家属起诉索赔
2009年2月12日曾某某因头痛至中大医院就诊,头部CT示:1、右顶局部骨质密度减低;2、两侧可疑缺血灶。诊断为脑梗。曾某某于2011年5月9日、2011年5月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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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膜瘤术后呈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家属起诉索赔
87岁患者腹泻入院不当治疗、当天死亡,医院赔偿7万5千元
患者为87岁老人,进食蛋糕及香蕉后出现恶心、呕吐,次日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至晚上9点半左右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与医院协商调解,在医患调解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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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岁患者腹泻入院不当治疗、当天死亡,医院赔偿7万5千元
双下肢水肿入院治疗,冠心病漏诊7日后死亡,医院赔偿20万元
2014年8月至10月初,患者顾某某多次因咳嗽和上腹部不适至南京多家医院就诊,未能查明病因。10月25日患者顾某某因身体双下肢浮肿至南京市某省内著名三甲医院处就
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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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水肿入院治疗,冠心病漏诊7日后死亡,医院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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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需要向员工进行告知?
是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告知员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进行变更登记,这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的重要变化,员工有权知晓。如不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
警察局扣押的东西不见了,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处理如下: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3、但扣押财产、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4、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者自行处理;5、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假如学校不退学,我该怎么办?
学校不给退学可以先跟学校好好沟通一下,沟通不成可以联系教育局协助。退学是学生的权利,学校无权阻止。首先向学校学籍管理机构提出退学申请,由校方逐级审批,退学手续获批后,校方应出具书面的退学通知单,学生拿到通知单后,应办理离校手续,一般有专门的离校手续单,其中包括财务处,在办理手续时,应要求学生处或财务处退还剩余的学费。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