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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营业执照与门头的名字不一样行不行
您好,门头名字和营业执照是不允许不一样的,若被工商管理局发现,会进行工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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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康县律师事务所吗?
您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问题,可以详细说明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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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售价3900余万元,摘牌价第一笔资金最低可以交多少钱,剩下的一年内支付完毕
您好,国有资产摘牌价第一笔资金交多少钱的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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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私下盖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私下盖章会怎么样?
未经同意私盖公章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单位对此不知情的情形时,单位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单位对于私该公章公司具有过错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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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可以直接要求退还投资款及利息?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7日,原告张某和被告A公司、陈某、案外人王某和赵某签订《H有限公司协议书》,认购股份,约定成立H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对股东出资金额、出资形式、股权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推举由陈某担任董事长。其中原告张某出资420万元整,陈某是A公司的法人,A公司以产能资质、无形资产纳入新股东占股比为五分之一,享受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2021年12月9日,原告张某共缴纳股款360万元,被告A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公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现金360万元,股东变更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A公司法人陈某承担”,陈某在该《欠条》连带担保人处签字。上述《欠条》中的款项,原告张某于当月分两次转入被告A公司银行账户。后H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立,但却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了部分经营活动。2023年7月,原告陈某以被告A公司一未进行出资,且H公司未能成立为由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协议,被告A公司、陈某返还其股款36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审理中,被告A公司、陈某同意解除涉案协议。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总之,合作设立公司不能出资以后就当“甩手掌柜”,要想生意做得长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陇南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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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用他人信用卡并签订《借据》,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1年9月,王某将自己名下的A银行、B银行、C银行信用卡各一张,转借给田某使用,田某透支额度用于经营。2022年3月28日,田某向王某出具借条,金额合计80.3万元。2023年3月9日至4月23日,王某向A银行、B银行、C银行信用卡共计还款831910.93元,双方均认可借款金额以此为准。后王某多次与田某沟通还款事宜,田某未按约定将款项还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姜某(田某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田某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结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信用卡账单等证据,以及法院庭审调查事实,王某认可上述借款系信用卡套现产生。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田某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王某、田某套现信用卡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田某与王某对2022年3月28日的借条真实性均无异议,借条中涉及的84.3万元借款、利息及还款约定等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相关规定,田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焦点二,虽然田某借款时间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姜某常年在外工作,对田某的借款并不知情,王某也未举证证明田某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王某主张姜某事后追认的证据不足,因此姜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律师说法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让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使用。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信用卡资金属于信贷资金,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因此将本人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违反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该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形成不良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借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对于夫妻一方的借款,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一是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是否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尤其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第三人形成的大额借贷、不动产买卖等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对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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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哺乳期的A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单方面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来评析目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方式。裁判要旨哺乳期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给予女职工特别保护,并对用人单位相关权利予以一定限制的特殊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该法定期间的期限,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通过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或通过单方规定的方式而缩减。女职工如认为其身体情况允许,可在哺乳期内向公司提出其不需再享有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待遇,这不代表可以据此缩短哺乳期的法定期限,但女职工以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离职,并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案情简介A某与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3月16日,A某生育一子。2020年9月8日,某商业公司向A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09月30日到期,由于目前您正处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因此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依法延续至上述‘三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3月15日。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2日,A某向某商业公司寄送《情况说明》,告知某商业公司因其身体原因,将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哺乳。且称因其哺乳期情形消失,故劳动合同应当于哺乳期情形消失即2021年1月1日时终止。鉴于某商业公司已明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要求某商业公司应于2021年1月4日前结算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办理退工。2020年12月23日,某商业公司针对A某提交的《情况说明》作出答复,认为A某无权缩短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终止,并告知A某出于身体状况等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等特殊安排,可在A某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后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安排,若A某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则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后A某通过电邮向某商业公司提出异议,并再次坚持《情况说明》中所涉观点。2021年1月4日,某商业公司为A某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退工,但某商业公司以劳动合同系因A某辞职解除,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A某不服公司的答复结果,提出了劳动仲裁,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历次裁判结果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某商业公司已多次明确告知A某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即2021年3月15日前离职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某商业公司已尽充分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A某仍坚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已实际领取了退工单,现A某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驳回A某对经济补偿金的诉请。A某不服,提出上诉。2.二审法院认为:A某系因个人原因于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主动离职。主要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内容,女职工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该期限是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的期限,不以女职工个人身体原因是否具备哺乳条件而发生变化。A某于2020年3月16日生育,哺乳期应当至2021年3月15日止,故双方原本于2020年9月30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2021年3月15日,A某主张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终止缺乏法律依据。另,在某商业公司充分回应A某以后,A某依旧于2021年1月2日从某商业公司办理了内容为2021年1月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证明,以上行为,表明A某属于离职行为。A某不服,提出了再审申请。3.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A某的再审申请律师评析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的劳动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方不得对处在“三期”的女员工的工资、假期、社保等进行限制或者逼迫女性员工自主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处在三期的女员工的任何要求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该前提。该案中,女员工出于自身原因,在其哺乳期内明确其欲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律师建议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权益保护体现着国家层面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但在实践中,常常会与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公司运营价值理念产生矛盾。公司方对于需要解除处在“三期”女员工的,需要慎之又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案件的司法审理,还需要结合各个省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个案具有特殊性,不是直接的法律意见,如有案件,请联系律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陇南律师-李娅莉律师李娅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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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能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整改,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陇南律师-何翠主任律师何翠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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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杨某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三张银行卡给他人,并在ATM取现7200元,银行卡流水123000余元,涉案金额50700元,获利1200元。②淮检刑不诉(2022)55号量刑情节: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400元,自首以及认罪认罚。查明的事实:吴某提供银行卡及刷脸服务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涉案资金125000余元,涉诈资金5000元,获利2100元。④枞检刑不诉(2023)28号量刑情节:坦白、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查明的事实:解某提供农行卡给他人,并在收到款后转至他人指定账户。涉诈金额15907元,获利3146元。⑥马检刑不诉(2023)57号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查明的事实: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金额50余万元,包括涉诈资金18万余元,柜台取现10万元交给对方,后拒绝配合取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获利。⑧宁检刑不诉(2023)177号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等
陇南律师-张秀峰律师张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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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峰律师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朱某与崔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崔某累计向朱某借款50000余元。2023年10月24日,朱某向崔某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朱某拒不还款,崔某多次催要未果,2024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024年4月,克拉玛依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官经审理认为,朱某向崔某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欠条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朱某在欠条中承诺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但未能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虽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崔某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返还崔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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