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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竣工工程款款不结算
你好在的有纠纷可以起诉w
冯浩全律师 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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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别人欠我工程款,怎样才能收回来啊
您好,了解到具体情况给您出方案
王晓君律师 王晓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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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东能源商务网投标截止报价后,出现第二次报价合法吗
不可以。 1、招标不能进行二次报价。如果在招标工作中进行二次报价,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2、如果进行二次报价,就不是招标,而是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3、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中,第二次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或者第N次报价高于第N-1次报价,则该次报价无效。同时,任意一次报价,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属于无效报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农村自建楼房套房,出租屋等信宅水电安装工程,饭堂之类的工业商业水电工程安装,需要什么资质吗?可不可以?
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你的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一般来说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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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一两万个小项目需要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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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谈律师工作
夫妻,于2015年经昆明中院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款项合计84795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了部分款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执行。李某某为了从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中解除,遂与张某进行和解,二人签订了一份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上高中三年向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学杂费用由李某某全部承担,而其余未执行款项不再承担。执行法院将李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并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后来李某甲高中三年(期间其年龄为17-19岁)的学杂费和学校收取的一些补课费在内共支出近10万元,李某某要求张某先行垫付,等三年学业结束再一并结算支付。李某甲高中毕业上大学后,张某经向李某某索要遭到拒绝,2000年9月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张某、李某某二人离婚后,张某也就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对李某某申请过强制履行,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二人之间还涉及其他多起诉讼,如案外人起诉二人共同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二、办案过程及结果1、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即三人里如何列举和确定原告和被告。本案案件的由来是离婚男女双方张某和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张某是主张权利一方,李某某是悖离契约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故张某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但是原告张某主张的又是其儿子李某甲就读高中三年的学杂费等费用,且三年期限从17岁至19岁,又历经未成年至成年,主张权利时已成年,本来已成年的李某甲可以单独起诉主张,但又考虑到所主张的费用实际由其母亲张某支付,故以李某甲一人主张存在着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于是确定张某和李某甲二人共同作为原告,草拟诉状。2、当事人立案受阻,管辖出问题。多年来,涉及张某与李某某的系列纠纷案件数太多,且张经济困难等原因,本律师对此案原本也只是义务帮忙,为其写诉状和整理证据清单,告诉其相关诉讼流程,张原来也不打算正式委托律师,但是其去立案跑了两次还是受阻。因不属于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可以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在昆明立案可以不用原告来确定和选择案由,立案时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去昆明某区法院立案。但是法院以离婚诉讼及其他一些诉讼文书所列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要么为外省的户籍地,要么是已超过了两年并不能代表现在还是其实际居住地,故无法立案。于是我们律师正式介入代理,在无法实际出具李某某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的情况下,采用调取近期李参与其他诉讼时所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书,总有一份可以确定其现在昆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从而才得以立案。3、一审判决胜诉,但是法院的说理并不充分。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出具《情况说明》以后,已完全履行了原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又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本案案由应为抚养费纠纷,原告系重复诉讼,且李某某高额的私立高中学费远远超出了一般教育费标准,应该由其监护人张某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据此,实事求是地讲,本案应存在多个争议焦点,为此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也曾做好的充分准备,一方面在证据上除了相关离婚判决、二人签署的《情况说明》等核心材料以外,重点还调取被告履行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情况,李某甲就读私立高中的前因后果及必要性,原告现不到十万元的诉求金额远低于张某申请执行案中放弃的金额等,另一方面在法庭辩论口头陈述及书面代理词中,我们详细陈述了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是抚养费纠纷,情况说明的由来是张某的权利让度,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的辩解不应得到支持等系列观点。后果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但是并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判,而适用法律上也仅仅只是引用《婚姻法》37条认为,被告应给付李某某涉及到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这多少为接下来的二审所遇到的波折埋下了伏笔。4、二审审判波折。一审赢了,被告李某某提出上诉,反正这些年已离了婚的此二人之间相互起诉或他人起诉涉案太多,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罢休,想必此案也如此,李某某上诉也是继续对一审的辩解陈述一遍,张某也认为二审应该很轻松维持原判。于是我们律师并未代理二审,但张一直与律师保持联系。接下来二审以询问的形式进行的审理,询问式开庭就进行了三次,且后两次承办法官均明确同张某讲,合议庭已倾向于认为因教育费包括在抚养费之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要张某做好败诉心理准备。这下张某急了,赶快找我面谈。我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官司没有输的道理,于是将一审的代理词稍做整理修改成二审的一份书面答辩,从案由、当事人的权利让度、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后来,意外没有出现,二审除了在金额上对其中一笔费用未支持予以部分改判以外,基本上支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三、典型意义及启示1、准确认定案由很重要。案由问题不只是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统计,而是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就本案来说,如果认定为抚养费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则真的有可能让当事人陷入重复诉讼的局面,因为,抚养费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这在实践中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应用一书中也是持此观点。在实操中,昆明的法院不要求当事人选择和确定案由而由法院立案庭确定(昆明以外的外地法院要求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是律师代理去立案,则我认可外地法院的做法),本案一审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大案由)立案而不以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来立是对的,这样才为当事人赢得官司创造条件。再举一例,在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合同纠纷经常被一些法院弄混淆,因前者在《案由规定》里排在前,导到有时昆明的法院将理应定为合同纠纷(包括该项下的三、四级案由)的案件被法院立案时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从本案律师代理词里对权利让度这一法学概念的论述,说明律师除了具体的法律以外,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的重要性。在代理词中,我既陈述了权利让度(或称权利让渡)在现实中的普遍性、合理性、合法性,也结合两人的系列纠纷和签署《情况说明》的背景论述了这在保持社会稳定、了结当事人纷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说清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代理律师的职责。实践中一些代理律师曾忽视了这一点,将如何裁判彻底交给法官更是不负责。在本案中,一审事发于民法典实施前,一审判于民法典实施后,而一审判决书仅仅只引用《婚姻法》(现已失效)37条,而未引用其他任何法条和司法解释显得说理不足,当然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陈述除了该条以外,还引用其他一些新旧法律的法条和司法解释。4、律师是否可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这肯定存在争议或观点不正确。本案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或者准确地说,我们律师并未完整代理,但是我前述所说的办案过程完全属实。现实中二审案件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在此情形下,书面材料如本案的二审答辩意见应该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可二审阶段我们律师并没有收费。
茂名律师-胡常明律师胡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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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常明律师
生效判决两人共同还款,不等于一方全部履行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这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连带债务在现实中很普遍,且对债权人来说,有一个原则叫“连愿错告也不能漏告”,即债权人会共同起诉各个债务人一起共同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之《合同编》中“合同的履行”一章,条款为第五百一十八条(民法典实施前为《民法通则》第87条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该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笔者此文的标题《生效判决两人共同还款,不等于一方全部履行后可向另一方追偿》,说的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令由两名连带债务人共同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一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人承担其经济损失的一半,笔者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下面就向大家分享一下本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原来曾是夫妻,从2014年女方张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始,至今二人之间除了两次离婚诉讼(2016年第二次离婚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离婚)以外,还进行了包括离婚财产执行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纠纷、银行起诉的共同债务纠纷、房产确权纠纷(变更登记)、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在二人之间没完没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此文分享的就是其中之一追偿权纠纷(下期笔者再为你分享二人之间的其他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称按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所做的判决,其与前妻需共同连带偿还某银行债务本金80余万元,其本人已对生效判决中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现在另案起诉要求其前妻(被告)分担一半的损失。正是面对这个似乎并不复杂的案件,在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中,庭审中出现了有意思的几个片断——在法庭正式开庭前,法官习惯性询问被告能否调解。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当然可以由我代答:“我们非常理解原告还债的经济压力,但是非常抱歉,很难调解。”不料,法官及书记员的态度可不一样,大声说:“生效判决书确定了是二人债务啊,你们认为判决错误了吧?如果你们不服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并反复质问:“就算提出申诉了,那再审有结果没有?”我于是解释说:“为了法律的权威,我们对生效判决当然没有意见,但是本案是另外一桩独立的案件,按生效判决并不代表本案中被告要还一半或一部分钱给原告。”“为什么?为什么?”此时,我注意到坐在对面的原告代理律师一幅非常得意的样子,似乎这个案件他赢定了。我还是耐心地解释:“生效判决是认定本案原被告二人对银行是连带债务,不是按份债务……”法官稍楞了一下,“开庭,开庭!”之后在经过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后,临近结束时法官按例行程序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自然表示愿意。我还想给原告一个机会,于是回答:“这个案子诉讼费不低,我建议原告撤诉,还可以退一半的诉讼费。”这一次,法官态度变了,没有那么强硬了,开始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撤诉。这在我的意料之中。毕竟经过了庭审,虽然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全部认可,但是却不能证实其主张,其诉求不能成立,法庭也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说到结果,这诉讼的双方,二人离了婚后,相互起诉对方,几年间官司历来就不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起诉了,就不会轻意撤诉,甚至打了一审还打二审,特别是男方更是如此。不过,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件,他虽然没有撤诉,一个多星期后,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但这一次,他并没有上诉。原因或许除了考虑到不低的诉讼费用以外,还有笔者在法庭上所做的有力的答辩意见所折服,毕竟判决书在评判部分里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依据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以下为本案答辩意见要点,供朋友们学习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首先,某银行起诉原被告双方要求还款,以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所做的判决是基于其与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期限为十年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是从合同的相对性及保护债权人即某某银行的合法债权的角度进行。也就是说,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和两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的判决,本案的原被告即李某某、张某均有义务履行法院的判决,偿还《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的授信人兼抵押权人(亦即某某银行)的债务。但是这是基于贷款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即某银行的这一方主体而言,并不代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授权申请人)李某某、张某二人内部对两级法院的判决履行完毕后此二人还应该予以平均分担。其次,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与其分担其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与某某银行间的借款款项一半的依据是其代被告代偿还了款项,实际上该借款不属于原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不属于代被告张某进行偿还。张某并非涉案款项的共同借款人,其本人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发放借款,李某某领取借款、使用借款、归还借款、履行法院判决等事实情况全然不知情,并且某银行向李某某实际发放借款的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也是在原被告二人于2015年8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还不包括两人的两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之后,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事实已经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确认。故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担一半的费用无事实依据。再次,无证据证实李某某与张某二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的所应承担的各自份额是多少,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院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的关键是没有证据证实,对原告所诉的债务被告张某应分担的具体份额。因此,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表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离婚后,李某某向某某银行进行的借款事项与被告张某存在其他应由张某承担责任的情形,二人离婚后李某某对张某进行的无理纠缠应当予以谴责而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李某某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张某保留李某某滥用诉权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另案起诉索赔的权利。
茂名律师-胡常明律师胡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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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横穿翻越路中隔离栏时被一轿车撞击身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田负次要责任。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曾经认定属于工伤。后用人单位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一审法院认定】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餐食,但并未强制要求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且劳动者亦享有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田某某离开单位后径直与同事前往单位附近的烧烤滩用餐,期间一直处于进餐活动中,直至用餐结束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整个过程处于连续而不中断的状态,故至事故发生时田某红的行为仍属于“下班”途中。【律师意见】工伤认定机关、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均忽视和回避了田某某下班后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了三个半小时且事发时已是次日凌晨的事实,导致对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认定错误。田某某事发当晚在下班途中以聚餐的形式“中断”了3个多小时后,其“下班途中”还可自行延续吗?或者说中断以后也不影响认定其之后的行为为下班途中吗?试问一下,本来步行10分钟,结果用接近4个小时(下班至事发3小时零42分钟,再走近10分钟到宿舍,为接近4小时)的时间,也算合理吗?本来晚上9点10分就该到家,结果次日凌晨快1点也才到家,能称合理吗?本来早早回家,可以充分休息或做点家务啥的,结果夜深人静时晚归,能算合理吗?本来按时下班可以保证休息,保障第二天正常工作,结果夜里晚归,严重影响休息及次日作息,这也合理吗……以上种种当然不合理!并且审查合理性是法律的规定,是本案的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包括具有兜底性质的最后一种即第(四)种情形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规定和强调了必须是“合理时间”(上诉人暂且不提合理路线),即是否为合理时间是必须做审查和认定的。而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不能因其时间较长而认为已超出‘合理时间’的限度”。原来,合理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度的?!好在田某某等人没有在烧烤滩上吃个通宵,否则这笑话不知该如何收场。这样的判决,这样的错误本来不值一驳,只是一审判决由于错误地认定了当事人之前3个多小时的时间为未中断,仍属“下班途中”而导致后一个离奇的错误出现。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因田某某下班后在回住处的途中因聚餐而发生中断,未在合理时间内返回住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茂名律师-胡常明律师胡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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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死后,钱还能不能追回来?
如果家属继承了这个遗产,就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还要看继承人是否愿意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你清楚了吗?
茂名律师-周乃文律师律师周乃文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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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律师
离婚纠纷第93讲:离婚案件中,2岁以下孩子一定判给母亲吗?
。2岁到8岁,由法官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判决抚养权,一般还是判给母亲居多。8岁以上,就要询问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跟谁就一般判给谁。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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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第87讲: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2020〕22号)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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