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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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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自家公司可以存放花圈嘛
可以,但是需要考虑邻里的感受
周泽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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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营业执照之前有补过副本,但现在还是显示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这个应该怎样撤销
营业执照作废公示流程已被取消,现在营业执照作废申请只需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当地工商所填个表格,办理注销手续。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因此,“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实际所指的就是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后的俗称的“登报挂失”事项。现如今,此项改革实施后,会采用其他方式代替“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登报挂失”程序,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声明的方式解决。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上饶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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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南昌屹鑫法务公司是否属实
你好!建议自行查证,谨防被骗
景德镇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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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账转错了公司
您好,可以与对方联系退回,不然只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
孙明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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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烟证公司注销了,我是本月20号到现在没有什么结果吗?
烟草证注销了是立即停烟。 从事烟草专卖业务,必须要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若继续使用该许可证的话,则违反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办理烟草证的条件和资料: 办理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符合以上条件以后,还需要以下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和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赁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材料)。
九江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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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工公司欠我材料款没付,我想起诉他公司,他公司现在变更法人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您好,能不能把个人拉进来
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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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南昌用一套经济适用房已经达到上市条件,想申请上市,可以让我父亲去办理申请吗?
申请经济适用房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家庭中至少要有一个成员,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五年时间以上。其次,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需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最后,还需要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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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企业员工身亡后慰问金是怎么计算的
看如何死亡的。 如果是工伤死亡,按工伤待遇
百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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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一家客户拖欠我司一批货款。一直借口不付,想起诉他们。
拖欠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货款,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德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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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律师事务所在新建区吗?
各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沧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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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破产有没有赔偿
公司宣布破产有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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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员工,公司要开户,然后拿着营业执照和银行工作人员合影,对我个人有影响吗?
你好,我是公司的员工,公司要开户,开户核实地址的时候领导不在,然后拿着营业执照和银行工作人员合影,公司出了什么事,对我个人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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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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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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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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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拆迁后安置在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均同意之后能否撤销
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武、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林、张某海。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父和张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后因该房屋拆迁,为便于办理手续,双方协商临时登记在张某海一人名下,待拆迁后进行继承分割拆迁利益。现该房屋已完成拆迁,却迟迟未对拆迁所得利益进行继承分割,故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辩称:我们要求分得拆迁利益。张某海辩称:如果法院判决,我同意给付其他人相应款项。周某、张某江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拆迁时已经放弃拆迁利益,我们不同意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查明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系张父、张母之子女,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海与周某于1992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系张某江母亲,张某江于2000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系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张父名下。在该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载明院内用地面积321.5平方米,建筑占地134.3平方米。张某海、周某、张某江与张父曾在一号院共同居住。张父去世后,张某海、周某、张某江在该院内居住。2006年4月,一号院需拆迁腾退。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协议书》内签名捺印,《协议书》为打印件,内容为:“我是一号张某海,现按乡政府部署,进行拆迁腾退,因本户现居住房屋是已故父亲张父产权人,现需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我们共有姐弟7人,因父亲张父生前一直跟我居住,并赡养至病故,姐妹6人同意将张父所有房产归张某海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张某海将该《协议书》交腾退单位。2006年4月11日,张某海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张某海于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搬家腾空房屋,腾退房屋一号宅基地使用面积321.5平方米,正式房屋建筑面积332.26平方米,现有实际人口3人,分别是张某海、张某江、周某;腾退人支付张某海腾退房屋补偿款661293.34元,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6267.26元。2006年12月20日,张某海、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再次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变更安置房屋总价款为478579.20元,安置房屋两套,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3597.50元,该协议其他内容同上述2006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协议。周某主张一号院内老房面积134.3平方米,没有进行翻建,其他房屋由周某、张某海建造。张某海主张其于2003年在一号院内建房,建房没有进行审批,建房前的房屋面积同房本。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张某海的陈述。张某海、主张腾退补偿差价款253597.50元,已用于购买车辆、家具家电、装修安置房屋使用。2017年5月,周某将张某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8年11月15日,本院判决周某与张某海离婚,并就双方财产、车辆等进行分割。2019年12月2日,周某、张某江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张某海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套归周某、张某江共同共有,北京市朝阳区另一套房屋归张某海单独所有。审理中,张某文提交《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为:“2006年4月10日和拆迁办签订的协议,只是我们姐弟7名暂时约定将安置房写在张某海名下。对拆迁利益我们姐弟7名约定平均分配”,由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签字。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主张该《补充协议》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签订,当时大家都在场签订,签约后没有告知周某。周某主张拆迁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已成家,户口不在一号,张某海、周某与张父共同居住9年,对张父进行照顾,当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放弃拆迁利益。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拆迁时自己系外村村民,另有宅基地。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文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对张父房产的继承权,同意房产归张某海所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主张该协议系办理拆迁事宜使用,各方曾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补充协议,并提交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补充协议。但因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未举证证明该补充协议确系在2006年4月拆迁之前形成,且一号已于2006年拆迁完毕,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遗产处理后10余年未提出异议,再考虑到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早已成家另过,张父生前与张某海、周某长期共同生活,由张某海、周某进行赡养的实际情况,故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曾于2006年4月拆迁之前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过补充协议。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张父的遗产处理前,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已就遗产分割私下达成了均分的补充协议,张某海在与周某处理遗产以及离婚诉讼中亦未曾提及,且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向腾退单位递交的协议中已明确张父的房产归张某海所有,故对张某文提出继承分割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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