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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商家虚假宣传的面膜。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APP虚假宣传未对我本人造成损失
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虚假宣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起诉维权。
app虚假宣传未对我造成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不会。虚假宣传一般不属于犯罪不会判刑,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虚假宣传广告被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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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磊律师 李飞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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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专业打假人举报投诉虚假宣传广告到工商局,该怎么处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正在查看您的问题
李飞磊律师 李飞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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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代运营公司虚假宣传的广告被了
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报案的
邹琼律师 邹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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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正确引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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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去世继承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起诉确认继承人吗
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四被告;周某于2007年10月29日因病去世。周某生前于1995年12月18日与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书》,购买了上述诉争的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现周某已经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原告及被告均为该房产的继承人。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承继《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周某文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以我结婚为名义去要的,因为有了这套房屋我和我爱人就没有资格再去单位申请住房,当时是我和我爱人全额出资,实际购买价格2万多,从1987年至今一直在房屋内居住。我们家有三套公租房,除此之外还有两套,二号由周某亮居住,三号由周某英和周某聪居住使用,三套房屋应当一并解决。我希望房屋不办房产证,这也是遵循父亲的遗愿,我和母亲曾有约定,我们各占一半。被告周某亮辩称,不同意房屋过户到母亲名下,原告如果去世了还得通过诉讼解决。希望房产证上加上一两人的名字,周某文说的二号房屋是公租房,由我承租,有房本,和本案无关。被告周某英、周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把房屋办理到原告名下,我们不放弃对涉案房屋的份额,也不认可原告和周某文之前签的的协议,周某英在购房时交过6000元,周某文交没交钱我不清楚。法院查明原告与周某为夫妻关系,195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周某文、周某亮、周某英,周某聪。2007年10月29日周某因病去世。本案诉争的位于一号房屋,曾为A公司公有住宅。1993年8月12日,周某与A公司办公室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周某承租了一号房屋。1995年12月18日周某与单位签订的《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书》,其他后续手续未再办理。嗣后,周某因病去世。2013年12月24日,张某和周某文签署《协议书》,内容是购房款10169元由周某文支付,张某和周某未出资,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和周某文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另查,经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一号房屋的权属信息,结果为无登记记录。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周某关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的《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书》,由原告张某作为全体继承人代表,与房屋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公民合法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一号房屋不动产权利查询结果,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根据其曾为公有住宅,且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优惠出售的背景,现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周某所有财产,不能以遗产分割方式由继承人分配。但鉴于买受人周某去世,而买受人配偶即原告张某年事过高,但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由继承人参与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为保障所有继承人的权益实现,尽量避免因涉案房屋产权性质长年不确定而引发周某的子女间矛盾冲突加剧,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定暂时由原告作为所有继承人代表,先以自己名义,代表所有继承人接替买受人地位,与房屋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待房屋登记证办妥后,所有继承人再就房屋所有权继承问题另行解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时原告仅是所有继承人代表,不因上述活动而真正取得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本案所有当事人在涉案房屋上是否享有权利或享有多少所有权份额,应另行以继承纠纷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再行确定;如履行买卖合同中发生费用,须由原告先行垫付,在随后继承纠纷案件中由全体继承人按份分担。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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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谈律师工作
夫妻,于2015年经昆明中院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款项合计84795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了部分款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执行。李某某为了从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中解除,遂与张某进行和解,二人签订了一份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上高中三年向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学杂费用由李某某全部承担,而其余未执行款项不再承担。执行法院将李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并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后来李某甲高中三年(期间其年龄为17-19岁)的学杂费和学校收取的一些补课费在内共支出近10万元,李某某要求张某先行垫付,等三年学业结束再一并结算支付。李某甲高中毕业上大学后,张某经向李某某索要遭到拒绝,2000年9月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张某、李某某二人离婚后,张某也就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对李某某申请过强制履行,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二人之间还涉及其他多起诉讼,如案外人起诉二人共同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二、办案过程及结果1、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即三人里如何列举和确定原告和被告。本案案件的由来是离婚男女双方张某和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张某是主张权利一方,李某某是悖离契约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故张某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但是原告张某主张的又是其儿子李某甲就读高中三年的学杂费等费用,且三年期限从17岁至19岁,又历经未成年至成年,主张权利时已成年,本来已成年的李某甲可以单独起诉主张,但又考虑到所主张的费用实际由其母亲张某支付,故以李某甲一人主张存在着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于是确定张某和李某甲二人共同作为原告,草拟诉状。2、当事人立案受阻,管辖出问题。多年来,涉及张某与李某某的系列纠纷案件数太多,且张经济困难等原因,本律师对此案原本也只是义务帮忙,为其写诉状和整理证据清单,告诉其相关诉讼流程,张原来也不打算正式委托律师,但是其去立案跑了两次还是受阻。因不属于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可以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在昆明立案可以不用原告来确定和选择案由,立案时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去昆明某区法院立案。但是法院以离婚诉讼及其他一些诉讼文书所列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要么为外省的户籍地,要么是已超过了两年并不能代表现在还是其实际居住地,故无法立案。于是我们律师正式介入代理,在无法实际出具李某某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的情况下,采用调取近期李参与其他诉讼时所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书,总有一份可以确定其现在昆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从而才得以立案。3、一审判决胜诉,但是法院的说理并不充分。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出具《情况说明》以后,已完全履行了原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又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本案案由应为抚养费纠纷,原告系重复诉讼,且李某某高额的私立高中学费远远超出了一般教育费标准,应该由其监护人张某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据此,实事求是地讲,本案应存在多个争议焦点,为此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也曾做好的充分准备,一方面在证据上除了相关离婚判决、二人签署的《情况说明》等核心材料以外,重点还调取被告履行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情况,李某甲就读私立高中的前因后果及必要性,原告现不到十万元的诉求金额远低于张某申请执行案中放弃的金额等,另一方面在法庭辩论口头陈述及书面代理词中,我们详细陈述了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是抚养费纠纷,情况说明的由来是张某的权利让度,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的辩解不应得到支持等系列观点。后果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但是并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判,而适用法律上也仅仅只是引用《婚姻法》37条认为,被告应给付李某某涉及到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这多少为接下来的二审所遇到的波折埋下了伏笔。4、二审审判波折。一审赢了,被告李某某提出上诉,反正这些年已离了婚的此二人之间相互起诉或他人起诉涉案太多,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罢休,想必此案也如此,李某某上诉也是继续对一审的辩解陈述一遍,张某也认为二审应该很轻松维持原判。于是我们律师并未代理二审,但张一直与律师保持联系。接下来二审以询问的形式进行的审理,询问式开庭就进行了三次,且后两次承办法官均明确同张某讲,合议庭已倾向于认为因教育费包括在抚养费之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要张某做好败诉心理准备。这下张某急了,赶快找我面谈。我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官司没有输的道理,于是将一审的代理词稍做整理修改成二审的一份书面答辩,从案由、当事人的权利让度、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后来,意外没有出现,二审除了在金额上对其中一笔费用未支持予以部分改判以外,基本上支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三、典型意义及启示1、准确认定案由很重要。案由问题不只是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统计,而是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就本案来说,如果认定为抚养费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则真的有可能让当事人陷入重复诉讼的局面,因为,抚养费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这在实践中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应用一书中也是持此观点。在实操中,昆明的法院不要求当事人选择和确定案由而由法院立案庭确定(昆明以外的外地法院要求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是律师代理去立案,则我认可外地法院的做法),本案一审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大案由)立案而不以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来立是对的,这样才为当事人赢得官司创造条件。再举一例,在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合同纠纷经常被一些法院弄混淆,因前者在《案由规定》里排在前,导到有时昆明的法院将理应定为合同纠纷(包括该项下的三、四级案由)的案件被法院立案时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从本案律师代理词里对权利让度这一法学概念的论述,说明律师除了具体的法律以外,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的重要性。在代理词中,我既陈述了权利让度(或称权利让渡)在现实中的普遍性、合理性、合法性,也结合两人的系列纠纷和签署《情况说明》的背景论述了这在保持社会稳定、了结当事人纷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说清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代理律师的职责。实践中一些代理律师曾忽视了这一点,将如何裁判彻底交给法官更是不负责。在本案中,一审事发于民法典实施前,一审判于民法典实施后,而一审判决书仅仅只引用《婚姻法》(现已失效)37条,而未引用其他任何法条和司法解释显得说理不足,当然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陈述除了该条以外,还引用其他一些新旧法律的法条和司法解释。4、律师是否可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这肯定存在争议或观点不正确。本案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或者准确地说,我们律师并未完整代理,但是我前述所说的办案过程完全属实。现实中二审案件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在此情形下,书面材料如本案的二审答辩意见应该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可二审阶段我们律师并没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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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常明律师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代理方:被告深圳市XX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司发现该网站与A设计自身网站设计风格及部
南昌律师-熊良龙律师熊良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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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良龙律师
公司诈骗案件,业务员怎么判刑?
应该怎么办?在诈骗公司上班,作为业务员,负责前期的维护,引流,销售工作。那么肯定会间接的参与诈骗活动,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那么在法律上这一类的业务员肯定是会判定为从犯去量刑。从犯的话在量刑上相对是比较轻的。如果工作时间不久,也没有业绩产生,那么也有可能会无罪释放。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当时被直接取保候审了,应该事情不大。这种情况下要看检察院是否会起诉,在很多这一类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只工作一两个月也会被检察院起诉。对于工作时间久的,涉案金额稍微大的员工来说,那么面临判决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如果被刑事拘留,家属也千万不要盲目的去等待,认为自己的家人只是在公司上班,不可能会判刑。如果家属抱着这个心态去等待,最后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就后悔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入职找工作。一不小心就进到了这一类的诈骗公司,不仅钱没挣到,还影响了自己的后半生。所以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如果觉得公司有问题及时离职。如果有家人牵扯到公司诈骗案件中被拘留,家属有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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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苏炎律师
知识产权法中法定及酌定赔偿数额的综合认定及举证要求
度的困难。本文拟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在以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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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帝律师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无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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