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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福安受了工伤
你好,现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常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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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仲裁确定了劳动关系,把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告了,我爸作为第三人,是否有必要出答辩状
应该及时出庭证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
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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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工伤鉴定后怎么赔偿
伤残鉴定下来赔偿程序的规定是:在伤残鉴定结果下达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审核通过领取赔偿金,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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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福安市*玻璃厂上班。刚在这里做了半个月。老板就不要我做了要辞
拖欠或扣发工资,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劳动仲裁院(劳动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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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劳动仲裁律师怎么委托
劳动仲裁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只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即可,委托书上需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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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拖欠工资怎么算
法律分析:恶意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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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福建福鼎去哪儿做工伤鉴定,怎么做
办理工伤鉴定的流程: 1、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书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2、取得工伤认定书之后,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根据情况作出鉴定结果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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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在福建福鼎哪里做工伤鉴定,怎么做
工伤鉴定有这些办理流程: 1、准备材号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诊断书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2、取得工伤认定书之后,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根据情况作出鉴定结果。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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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鼎市怎么申请工伤险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申请工伤保险理赔有下列流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等申请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工伤保险机构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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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建福鼎做工伤鉴定去哪里做,怎么做?
工伤鉴定是在社保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书等所需的材料;若单位没有去申请的,职工一方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提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br/>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br/>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br/> 第十八条<br/>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br/>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br/>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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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请问福鼎市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十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医疗费则依据医治实际花费进行赔偿;住院伙食费住宿费则参照当地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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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福鼎市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你是工伤九级还是----?请介绍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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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亲属居住,无协议拆迁房归谁引关注
英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诉争房屋)归其共有,并要求李某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洁、王某英提起上诉。二、当事人信息1.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洁、王某英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洁、王某英共有,且判决李某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刚承担。四、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拆迁的H号院并非祖业产,而是王某鹏自建的平房,有自北京W公司调取的档案资料证实,“郊区房屋评价表”显示H号产权人姓名为“王某鹏”。2.2006年12月20日,与北京市E公司签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的是王某鹏,而非李某刚。因购房款计算了李某刚的工龄,王某鹏在签署协议时签了李某刚的名字。且李某刚因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长达数十年,不可能签署该协议。(二)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系因购房政策不得已为之,李某刚患精神疾病多年,无能力对房屋所有权做出意思表示,王某鹏及李某洁、王某英才是诉争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现王某鹏去世,李某洁、王某英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张对诉争房屋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三)王某鹏及李某洁、王某英一直实际使用、管理和维护诉争房屋,李某刚从未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五、被上诉人辩称李某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洁、王某英的上诉请求。1.涉诉房屋是祖产。2.拆迁时公租房是按照户口安置的。3.从诉争房屋的由来过程看,李某洁、王某英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认可李某洁、王某英一审调取的证据。4.一审判决事实部分存在遗漏,在同一个拆迁过程中,除了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外,李某聪也获得了安置房屋。六、法院查明1.李某辉与周某娟系夫妻,婚后生育李某鹏、李某刚、李某芬、李某聪、李某兰五个子女。李某鹏与李某洁系夫妻,婚后生育王某英一子。2011年2月,李某鹏去世。李某辉及周某娟均已去世,李某刚兄弟姐妹五人中仅李某刚与李某芬健在。2.李某刚未婚无子女,1970年左右患精神分裂症,长期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李某芬申请宣告李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经司法鉴定,李某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宣告并指定李某芬为监护人。3.H号院原为祖业产。1987年左右拆迁,安置了三套公租房,分别为李某芬名下三居室、李某鹏名下两居室及诉争房屋。2006年12月20日,李某刚作为乙方与北京市E公司签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按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计算了李某刚35年工龄。2007年3月21日,诉争房屋产权证下发,登记为李某刚单独所有。4.因李某刚长期住院,诉争房屋一直由李某洁、王某英一家居住使用并交纳租金,房改后的购房款亦由其交纳。5.庭审中,李某洁、王某英主张H号院内房屋均为李某鹏夫妇出资建设,拆迁后安置的诉争房屋亦由其出资购买并实际居住使用,实际权利人应为李某洁、王某英。李某刚不予认可,表示H号院拆迁是依据户口安置,诉争房屋是安置给李某刚的,租金及购房款是李某鹏用出租款交的。6.李某洁、王某英申请调取H号院拆迁档案,北京W公司提供部分档案材料,包括郊区房屋评价表(未盖章)显示H号院产权人姓名为李某鹏,拆迁住房证(加盖公章)上载李某鹏、李某刚分配地址,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户调查表显示户主姓名包括李某鹏、李某刚及各自住房情况。李某洁、王某英认为能证明H号院系李某鹏名下,诉争房屋应为李某鹏所有。李某刚认为材料真实性存疑,且即使真实也能证明分房权利是分开的。后李某洁、王某英又申请调取诉争房屋档案材料,仅有购买及登记相关材料,无H号院拆迁档案。7.2019年9月,李某芬以李某刚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遗失补证申请,2019年10月16日,权属部门向李某刚下发新产权证。同时,李某刚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李某洁、王某英腾退诉争房屋。该案审理中,李某洁、王某英提出权利主张,法院限期其另行起诉,李某洁、王某英未在期限内起诉,法院判决其腾退诉争房屋,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七、法院认为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系H号院拆迁而来。拆迁时李某鹏、李某刚均为在册人口。虽无法获取H号院具体拆迁协议,但从李某洁、王某英调取的部分拆迁档案来看,李某刚系被安置人口,在H号院内有房屋一间,结合整体安置情况,诉争房屋应系安置给李某刚的,将李某刚登记为公房承租人,房改房价款计算了李某刚工龄并登记在其名下,故李某刚应为房屋权利人。2.李某洁、王某英虽主张居住并交纳购房款,但因李某刚特殊身体状况长期住院,其居住行为无法视为双方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亦无法证明其为房屋权利人。李某洁、王某英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无法支持。八、房产律师点评1.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在处理物权归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通常被视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这在法律上赋予了李某刚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初步证据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否则法院一般会依据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物权归属。2.拆迁安置与物权认定:H号院的拆迁安置情况对于诉争房屋的物权认定至关重要。虽然目前无法获取完整的拆迁协议,但从现有拆迁档案来看,李某刚作为被安置人口在H号院内有房屋一间,且诉争房屋在拆迁后被安置给李某刚,并将其登记为公房承租人。这一系列事实表明,诉争房屋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指向较为明确,即李某刚是被安置对象,为其成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3.证据的充分性与主张的合理性:李某洁、王某英主张H号院为王某鹏自建,诉争房屋应为王某鹏所有,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提供的部分档案材料虽显示H号院产权人姓名为王某鹏,但存在证据瑕疵且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同时,他们提出的李某刚因精神疾病无能力对房屋所有权做出意思表示、王某鹏一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等理由,在法律上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以及拆迁安置的证据指向。4.实际使用与物权归属的关系:实际使用房屋并不必然等同于拥有房屋的物权。在本案中,李某洁、王某英一家虽一直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并交纳租金和购房款,但考虑到李某刚的特殊身体状况以及亲属关系,这种居住行为不能被视为双方就房屋权属达成了一致,也难以证明他们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5.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拆迁安置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充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物权归属争议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李某洁、王某英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现有证据体系对李某刚物权的认定,因此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合理的法律结果。总之,在处理类似物权归属争议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拆迁安置的法律意义、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实际使用与物权归属的关系等问题。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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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购房引遗产纠纷
求对被
继承
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
继承
。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各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上诉。二、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杰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原审被告:李某威、李某旭三、上诉请求李某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杰对被
继承
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
继承
35万元。李某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事实与理由(一)李某杰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采用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2000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李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市价6150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继承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确定的计算公式,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80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4个子女
继承
,每人为20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4个子女+被
继承
人王某楠5人分,这样每人是16万(也不是判决的15万)。(二)李某刚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李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李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李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王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折算李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均认可为58191.63元。但该58191.63元系李某超和王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即29095.82元)属于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
继承
。一审判决对“房屋现值”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继承
从被
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解答中的“房屋现值”应为
继承
开始时,也即被
继承
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房屋现值”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
继承
人王某楠去世时(2016年8月7日)的价值,而并非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2019年9月12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不符合规定。驳回李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
继承
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被
继承
人王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李某杰;考虑到李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
继承
人王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李某刚一人
继承
;并且要求李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李某威、李某旭。被
继承
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李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
继承
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五、法院查明李某超与王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李某超于1980年去世,王某楠于2016年8月7日去世。2000年3月12日,某银行(出卖人)与王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43年,女方49年,合计9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房屋建筑面积为179.43平方米。2017年2月15日,李某刚诉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遗嘱
继承
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刚
继承
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刚
继承
。后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现李某杰要求依法
继承
涉案房屋中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李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10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1514.32万元。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某杰曾主张对2000年3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李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写明1999年银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涉案房屋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李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2001年6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6150元。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某威、李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
继承
人
继承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王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
继承
。王某楠、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李某超的
继承
人均有权利
继承
。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刚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某杰提交的说明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搜索的2001年6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李某刚要求以
继承
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七、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5万元。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99640元。八、房产律师点评政策性福利的认定与
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的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某超的遗产予以
继承
。这一认定明确了政策性福利在
继承
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性福利的性质和可
继承
性。财产价值的计算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式中的各项金额,包括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金额的合理性。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要综合考虑不同证据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对于房屋现值,要明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李某刚主张李某超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法院则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法院的认定强调了工龄优惠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证据的采信与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和质证权利进行了认定;在政策性福利的
继承
问题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遗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归属等情况后,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进行了酌情判定。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时,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本案中,虽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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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刚
继承
,但对于李某超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以确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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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之,在处理涉及政策性福利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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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证据,合理计算财产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一、案例背景李某杰起诉请求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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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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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各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上诉。二、当事人信息1.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杰2.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3.原审被告:李某威、李某旭三、上诉请求1.李某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杰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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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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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2.李某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事实与理由(一)李某杰的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采用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2000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2.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李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市价6150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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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确定的计算公式,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80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4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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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为20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4个子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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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5人分,这样每人是16万(也不是判决的15万)。(二)李某刚的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李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李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李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王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2.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折算李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均认可为58191.63元。但该58191.63元系李某超和王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即29095.82元)属于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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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判决对“房屋现值”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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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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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解答中的“房屋现值”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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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也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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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房屋现值”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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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去世时(2016年8月7日)的价值,而并非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2019年9月12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不符合规定。4.驳回李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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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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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李某杰;考虑到李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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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李某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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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要求李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李某威、李某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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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李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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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五、法院查明1.李某超与王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李某超于1980年去世,王某楠于2016年8月7日去世。2.2000年3月12日,某银行(出卖人)与王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43年,女方49年,合计9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房屋建筑面积为179.43平方米。3.2017年2月15日,李某刚诉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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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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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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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刚名下。4.现李某杰要求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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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中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李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5.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10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1514.32万元。6.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某杰曾主张对2000年3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李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写明1999年银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涉案房屋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李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2001年6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6150元。六、法院认为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某威、李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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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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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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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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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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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王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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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楠、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李某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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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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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刚的辩解不予采信。5.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某杰提交的说明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搜索的2001年6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6.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李某刚要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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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7.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七、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5万元。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99640元。八、房产律师点评1.政策性福利的认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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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的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某超的遗产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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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认定明确了政策性福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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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性福利的性质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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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2.财产价值的计算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式中的各项金额,包括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金额的合理性。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要综合考虑不同证据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对于房屋现值,要明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李某刚主张李某超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法院则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法院的认定强调了工龄优惠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4.证据的采信与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和质证权利进行了认定;在政策性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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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5.遗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归属等情况后,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进行了酌情判定。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时,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本案中,虽然被
继承
人王某楠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刚
继承
,但对于李某超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以确保各
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之,在处理涉及政策性福利和遗产
继承
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证据,合理计算财产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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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二、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委托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委托合同终止情形有如下: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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