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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0614号原告:孙XX,女,1977年7月1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江苏XX律师。被告:蔡
邹金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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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根价值十万元的电缆”
2018年8月,原告黄女士在某公路正常驾驶电动车行驶,不料路中间中挂着一根长长的电缆,黄女士刹车不及被绊倒,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之后被及时送至医院急救。经救治后出
高旗法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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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施工路段未做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人损如何维权
原告曹x燕与被告江苏安丰x安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6民初1318号原告:曹x燕,女,汉族,19
驰东法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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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植物人,车主委托律师争取到高额赔偿金
这个世界上基本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免不了有人受伤甚至失去生命,在事故责任划分后,如何快速有效地争取到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来最大限度保障伤者的治疗费用及
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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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起诉吗?
——析一起因信用卡被冒用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中原告的主体资格案情简介:张某(本案原告)于1999年9月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下称中行)申办长城信用卡彩照金卡,
吴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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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诉XX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个人信息已隐)
亮点提示:1、通过律师的力争,将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由70%提调到90%2、将护理费赔偿标准由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提高到按居民可支配收
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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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诉XX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个人信息已隐)
亮点提示:1、通过律师的力争,将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由70%提调到90%2、将护理费赔偿标准由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提高到按居民可支配收
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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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没有验证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法律
汪正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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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商初字第0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号。负责
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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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的老年人争取到误工费
苗廷律师接受63岁王阿姨的委托,就其交通事故索赔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事实较为清楚,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王阿姨在南京光华路某
苗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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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深入探讨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以及...
#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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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结婚证注销吗
夫妻一方死亡后,结婚证不需要主动注销,因婚姻状态自动消除。想...
#死亡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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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作为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机制,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经济仲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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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分期要交300元激活账户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周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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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征信有代偿记录21年已结清,是否影响商业贷款?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周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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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手机上看了律师办欠款事,我委托律师办,钱转给他了,可他事情没办成,他骗我300元,我叫他把钱退给我,他不退,他在南京江宁区菲尼克斯路,江宁开发区总部基地43栋。
可以与对方协商,若对方仍拒绝还钱,可以起诉解决。走诉讼途径的,要写好起诉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像借条、转账记录等,提交到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一般情况下,立案后经过审理,法院一般会支持债权人请求,判决对方还钱。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胜诉后如果对方不支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扬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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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经营者经营场所,通过110能找到?
如有规范的营业执照可以核实的
朱正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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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享受的条件
符合工伤情形就可以享受了
叶清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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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骗了。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应当是被骗了,如果被别人告,法院首先肯定是电话直接联系,让来法院领取,在明确表示不来或者说来但又不来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并且邮寄一定是EMS特快专递,因为第一次邮寄的材料除了传票之外还有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各种告知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南京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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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销售代理商品不退款的问题,几次协商都没有
法律分析:商家不退款,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南京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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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期过了,可以退货吗?
可以退货。可以要求对方退货,不退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它。商家不同意退货,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保留小票等单据,买贵东西了,商家不给退,如果达不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是不能退货的,即只要显失公平的,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货。在商家购买物品,与商家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价格是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样的商品,不同的商家可能会确定不同的价格,只要消费者接受了该价格,就不能随意要求退货。以上就是相关资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南京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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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了一个停车位,只开了一张收据。现在开发商不承认,我们做什么呢用户提问20170518
你好,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的
南京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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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吗?
可以协商,达不成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方驾驶人赔偿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南京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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