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将工程再次分包,被挂靠人是否向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案是我所行政主任欧振雄律师的亲办胜诉案件,我方作为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案情简介:一、2018年10月,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B公司签订《火星输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本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随后本案被告张某借用C公司的资质,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就总工程作业中“某某站段”的劳务部分签订了《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劳务合同》,劳务分包的内容为土建施工。二、《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劳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又以自己的名义与本案原告签订了《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施工协议》,将土建施工的内容概括转移给了原告,协议对施工内容、合同暂定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原告完成了某某站输气管道土建施工工程并交付于张某,11月20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做出最终的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500000元,已支付1700000元,剩余2800000元未支付(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2023年11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太阳系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张某、C公司、B公司依法支付工程款2800000元及利息;要求A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太阳系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张某其承担欠付工程及质保金1642067.5元及相应违约金的支付义务,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裁判要点:一、太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其借用有资质的C公司资质承包工程,被告张某与C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因B公司在未收到C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便与张某订立了《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劳务合同》,B公司辩称不知张某与C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该理由明显不成立,因此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被认定为无效。二、同时,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被告张某签订《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施工协议》,将案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也认定为无效。三、本案中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C公司,C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张某借用C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并转包给原告,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因本案存在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关系,所以原告要求C公司、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办案心得:欧律师作为本案被告C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分析案件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融合各类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法条的适用,从“违法分包及违法再分包的有效性”作为切入点,向人民法院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一、C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能将张某私自把劳务再次转包的违法行为后果归责于C公司。首先张某只是借用C公司的建筑资质,与C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C公司并未出具任何关于案涉工程的授权给张某用于与原告签订协议,且张某与原告订立协议后,C公司也未实施追认行为。最后与原告订立协议的是张某个人,C公司也非将劳务施工再分包的实施者,C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C公司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二、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中,原告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C公司主张权利。《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并未规定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无法依据该条规定获得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三、对于张某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实施合同的行为后果,C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不乏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进一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实际实施了案涉工程劳务施工部分,张某在与其签订协议时,是以自己名义实施的签订行为,且也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对张某进行过关于转包、签订经济合同、工程款结算的委托授权。因此,张某与原告订立协议、办理结算确认等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C公司无任何关系。欧律师建议:工程建设领域是社会民生重大领域。近年来,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诸多问题,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规范、投资的不足、非法转包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随着建设主管部门就工程质量治理问题的不断重视,法律法规对转包的认定逐渐完善,可见查处、整治力度加大,与此同时,法律法规也平衡了公共安全和施工人、工程材料商家的权利保护。从发包人的角度,可以通过事先合同管理和事中持续监督,防止转包或再分包的出现而带来的劳务款、工程款、租赁款、材料款支付等问题;从总承包人的角度,可以通过内部体制调整和项目管理等方式及时纠正转包行为;从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履行好建设施工的各项手续,甚至主动的去要求劳务分包方或工程总包方签章某些关键的签证,避免自身权利受损。作为汉中市数家建设工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我经常给客户说一句话“我们尽量不打官司,但要有针对性的、科学的、符合法律要件的去留存和准备证据材料,一旦产生诉讼,我们将更加有底气的去追求胜诉结果。”
欧振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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