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律师

拆迁安置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滨州拆迁该怎么计算安置费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济宁拆迁这边的拆迁款有规定时间给予吗?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一般签署拆迁协议时,都会明确拆迁款支付的时间。如果没有明确。可以要求对方及时支付。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人看过
.宅基地拆迁重新划规宅基地.只补偿差额部份是什么意思
你好,具体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征收项目、政策、补偿方案等综合确定。如果补偿太低的话千万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尽快委托律师帮你维权
郭红杏律师 郭红杏律师
人看过
枣庄拆迁该怎么算赔偿
法律分析:拆迁赔偿标准:第一,拆迁赔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赔偿。第二,拆迁赔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赔偿等。 第三,拆迁补偿的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款》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是济南市孙耿先行区,2013年时把全家户口迁到了济阳区,村中有宅基地请问折迁能得到和户口在本村人一样的补尝吗?
户口迁出宅基地会被收回。许多在外务工的农民为享受到城市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或者为以后的子女上学考量将户口迁出了农村。然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村集体成员如果将户口迁出的话,就相当于不是村集体的成员,就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包括宅基地。 所以将户口迁出的话,宅基地也将被集体收回。 宅基地被收回流程有哪些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拆迁户主是父亲的,那么拆迁补偿全部子女都有分配吗?
拆迁户主是父亲的,那么拆迁补偿全部子女都有分配吗?
邻居的老房子拆建我们两家到村里写协议盖章,但邻居不按协议盖房子我该怎么办?
邻居的老房子拆建我们两家到村里写协议盖章,但邻居不按协议盖房子我该怎么办?
企业拆迁补偿员工的期限设定为12年?
企业拆迁补偿员工的期限设定为12年?
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或者提出赔偿
天然气管道建设离我家只有20米远,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或者提出赔偿
如何举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
如何举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
房子出租如何防止拆迁赔偿
房子出租如何防止拆迁赔偿
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挂靠人将工程再次分包,被挂靠人是否向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案是我所行政主任欧振雄律师的亲办胜诉案件,我方作为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案情简介:一、2018年10月,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B公司签订《火星输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本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随后本案被告张某借用C公司的资质,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就总工程作业中“某某站段”的劳务部分签订了《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劳务合同》,劳务分包的内容为土建施工。二、《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劳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又以自己的名义与本案原告签订了《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施工协议》,将土建施工的内容概括转移给了原告,协议对施工内容、合同暂定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原告完成了某某站输气管道土建施工工程并交付于张某,11月20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做出最终的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500000元,已支付1700000元,剩余2800000元未支付(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2023年11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太阳系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张某、C公司、B公司依法支付工程款2800000元及利息;要求A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太阳系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张某其承担欠付工程及质保金1642067.5元及相应违约金的支付义务,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裁判要点:一、太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其借用有资质的C公司资质承包工程,被告张某与C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因B公司在未收到C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便与张某订立了《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劳务合同》,B公司辩称不知张某与C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该理由明显不成立,因此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被认定为无效。二、同时,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被告张某签订《输气管道工程某某站土建施工协议》,将案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也认定为无效。三、本案中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C公司,C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张某借用C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并转包给原告,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因本案存在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关系,所以原告要求C公司、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办案心得:欧律师作为本案被告C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分析案件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融合各类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法条的适用,从“违法分包及违法再分包的有效性”作为切入点,向人民法院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一、C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能将张某私自把劳务再次转包的违法行为后果归责于C公司。首先张某只是借用C公司的建筑资质,与C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C公司并未出具任何关于案涉工程的授权给张某用于与原告签订协议,且张某与原告订立协议后,C公司也未实施追认行为。最后与原告订立协议的是张某个人,C公司也非将劳务施工再分包的实施者,C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C公司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二、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中,原告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C公司主张权利。《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并未规定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无法依据该条规定获得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三、对于张某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实施合同的行为后果,C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不乏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进一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实际实施了案涉工程劳务施工部分,张某在与其签订协议时,是以自己名义实施的签订行为,且也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对张某进行过关于转包、签订经济合同、工程款结算的委托授权。因此,张某与原告订立协议、办理结算确认等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C公司无任何关系。欧律师建议:工程建设领域是社会民生重大领域。近年来,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诸多问题,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规范、投资的不足、非法转包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随着建设主管部门就工程质量治理问题的不断重视,法律法规对转包的认定逐渐完善,可见查处、整治力度加大,与此同时,法律法规也平衡了公共安全和施工人、工程材料商家的权利保护。从发包人的角度,可以通过事先合同管理和事中持续监督,防止转包或再分包的出现而带来的劳务款、工程款、租赁款、材料款支付等问题;从总承包人的角度,可以通过内部体制调整和项目管理等方式及时纠正转包行为;从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履行好建设施工的各项手续,甚至主动的去要求劳务分包方或工程总包方签章某些关键的签证,避免自身权利受损。作为汉中市数家建设工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我经常给客户说一句话“我们尽量不打官司,但要有针对性的、科学的、符合法律要件的去留存和准备证据材料,一旦产生诉讼,我们将更加有底气的去追求胜诉结果。”
律师-欧振雄律师欧振雄律师
人看过
欧振雄律师
一起因遗嘱存在形式问题,法院认定无效,遗产平分的案例
请求:依法继承继承人周某鹏位于一号房屋。事实和理由:我对父母进行了悉心照顾,2008年母亲病逝。之后因拆迁父亲获得房屋并以代写遗嘱形式将房屋给我。被告辩称被告周某兰辩称,同意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代书遗嘱。被告周某坤辩称,同意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峰辩称,不同意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代书遗嘱。被告周某东辩称,同意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周某鹏与林某系夫妻关系,林某于2008年5月去世,周某鹏于2013年去世。二人育有六名子女,分别是周某文、周某兰、周某涛、周某坤、周某峰、周某东。周某鹏生前作为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作为甲方,在2011年签订《定向安置协议书(公产)》,载明:乙方在xx号承租正式住宅房屋1间,乙方在该址内有在册户口3人,分别是户主林某、之夫周某鹏,之女周某兰。乙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方式。乙方原建筑面积与补贴面积之和为定向安置建筑面积(38.07平方米)。乙方自愿选择二号贰居室(以下简称涉诉二号房屋),以周某兰名义购买,一号贰居室(以下简称涉诉一号房屋),以周某鹏名义购买。……乙方以各项奖励及腾退补助费冲抵安置房差价款,最终应付房款537639元。前述合同签订后,周某兰支付两套房屋购房款537639元。周某文提供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叫周某鹏,我愿意将一号给老大周某文。立遗嘱人:周某鹏,代书人:林某,见证人:李某、高某。日期2012年11月14日。周某文提供关于周某鹏的北京xx医院病例,体格检查一栏神志记载为:清楚。周某文申请证人李某、林某、高某出庭对立遗嘱过程作证,周某兰、周某坤、周某东对证言真实性认可,周某涛、周某峰对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另外,证人林某表示周某鹏签字由其代签。周某文提供周某鹏所立代书遗嘱过程录像视频并当庭播放,周某兰、周某坤、周某东对录像视频真实性认可,周某涛、周某峰对录像视频真实性不认可。经询一,关于遗产范围,周某文、周某兰、周某坤、周某东主张为涉诉一号房屋,周某涛、周某峰主张为涉诉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经询二,周某兰表示如果分割涉诉房屋,需要各方按照市场价格向其补偿代付购房款。经询三,各方均认可周某鹏去世前与周某文共同居住。经询四,涉诉一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经询五,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放弃继承。裁判结果涉诉《定向安置xx购房合同》载明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文、被告周某兰、被告周某涛、被告周某坤、被告周某峰、被告周某东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周某文占七分之二份额,被告周某兰、被告周某涛、被告周某坤、被告周某峰、被告周某东各占七分之一份额。待相关单位通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各方当事人应于三十日内共同配合进行办理;房产律师点评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鹏遗产范围以及代书遗嘱的效力。法院具体分析如下: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周某鹏所留遗产范围限于涉诉一号房屋。首先,根据《定向安置协议书(公产)》载明在册户口人员情况和安置房屋购买安排,随后周某鹏与周某兰各自以购房人名义与开发商分别签订两份购房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认定周某鹏与周某兰分别成为涉诉一号和二号房屋的购买人,并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次,签订《定向安置协议书(公产)》时,结合实际户籍人口情况,周某鹏与周某兰各自选择购买一套房屋,并未侵害周某鹏的合法权益;再次,周某兰为其购买的涉诉二号房屋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周某涛、周某峰虽主张涉诉二号房屋也属于遗产范围,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其二人相应意见,不予采纳。另外,搬迁房屋具有公房性质,补偿款中未见含有对林某的补偿部分,且搬迁时林某已去世,故法院依据涉诉一号房屋的取得时间和来源,认定该房屋属于周某鹏所留遗产范围。对于争议焦点二,代书遗嘱效力法院不予认定。首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而涉诉代书遗嘱是由代书人代替遗嘱人签名,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无论本案中录像视频还是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周某鹏完整、清晰、不受干扰的表达了代书遗嘱所记录的内容。比如录像视频中周某鹏没有代书遗嘱载明“我愿意”的表述,代书过程中遗嘱是通过问答形式完成,且受代书人不当引导。根据证人证言,见证人均表示没有听到周某鹏表示将房屋给予周某文;再次,代书过程中,周某鹏只是含糊说出若干独立词汇,法院不宜机械将词汇连接成语句来推定周某鹏当时的真实内心意思表示。代书遗嘱无效后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法院根据周某鹏生前居住情况,对周某文应得遗产份额酌情予以考虑。本案中,周某兰还主张由各继承人向其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法院结合周某兰户口迁入、购买涉诉二号房屋以及支付两套房屋购房款的过程,结合周某兰与周某鹏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文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周某兰代付购房款后也从未向周某鹏进行主张等事实情节,认定周某兰交纳购房款行为更符合子女对父母的资助赠与性质,故法院对周某兰该项意见不予支持。本案是因遗产继承引发物权请求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就周某兰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400万补偿款到底归谁——记某农村拆迁补偿案件
杨统河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所作的辩论发言,维
律师-杨统河律师杨统河律师
人看过
杨统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