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律师

征地补偿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2024年淄博市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临沂市农村电力塔占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电力设施征地补偿标准是: 1.每基铁塔在50平方米及以下补偿六百到一千元,每基铁塔在50到100平方米补偿一千到两千元; 2.单根电杆补偿三百元,双杆补偿五百元; 3.水地每条拉线补偿二百元,旱地每条拉线补偿一百元; 4.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等作一次性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潍坊征收该如何给补偿
法律中的补偿和赔偿具有以下区别: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济南征收怎么样算补偿
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枣庄征收可以怎么给补偿
你好,一般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那么则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里征地补偿不给前妻
村里征地补偿不给前妻
不办理独生子女证,能不能享受村里土地征收款的补偿?
不办理独生子女证,能不能享受村里土地征收款的补偿?
村上占我家地打了一口井占地没有给补偿反而放我家花了6000元包下了这个井二十年的使用权现在井不能用了泵掉到最里面了联系村级镇政府都不给处理让自理我该怎么办
村上占我家地打了一口井占地没有给补偿反而放我家花了6000元包下了这个井二十年的使用权现在井不能用了泵掉到最里面了联系村级镇政府都不给处理让自理我该怎么办
征地迁出后,我的土地还能得到失地补偿吗?
征地迁出后,我的土地还能得到失地补偿吗?征地迁出后,我的土地还能得到失地补偿吗?
后迁入户口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后迁入户口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农耕地承包30年未期满,征用土地如何赔偿
农耕地承包30年未期满,征用土地如何赔偿
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律师案例解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过李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基本案情】20xx年x月xx日,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总承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XX”工程发包给XX总承包公司总承包施工,XX置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发包方,XX总承包公司为总承包方。20xx年xx月xx日,XX总承包公司与海南XX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XX工程X#、XX#住宅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劳务,分包给XX劳务公司。该分包合同第9.2.11条约定,XX劳务公司有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税金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张某系XX劳务公司工地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以XX劳务公司名义担任XX工程X#-XX#住宅及人防地下室施工现场管理和签订合同相关事宜。原告李某系进城务工农民工,经与张某协商,20xx年x月至xx月期间,原告李某在案涉工程水电及消防项目做工,工资由XX劳务公司发放。经结算,仍欠付原告李某劳务费XXXXX元。故,原告李某将张某、总承包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XX总承包公司辩称,XX劳务公司系与原告李某均形成劳务关系的主体,即接受劳务方是XX劳务公司。本案应由XX劳务公司承担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XX总承包公司与XX劳务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XX总承包公司不存在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XX劳务公司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以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原告李某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张总承包公司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接受XX总承包公司委托,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XX总承包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在法院及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张某向原告分期付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撤回对XX总承包公司的起诉。【李律师说法】首先,关于与原告均形成劳务关系的主体问题。XX劳务公司系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的主体,即接受劳务方是XX劳务公司。本案应由劳务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其次,关于总承包公司的清偿责任问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适用。本案中,作为劳务分包方的劳务公司及张某欠付原告农民工工人工资,对此,XX总承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故建筑公司应对劳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如总承包公司最终实际先行承担了上述付款责任,其有权向劳务公司追偿。本案中,原告直接起诉张某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未起诉劳务公司,且张某自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由张某向原告李某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风险提示】民生无小事。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避免因监督不力,承担因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另外,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无论是直接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还是跟随包工头施工,应当及时要求对方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写明工资及工期等信息,并注意留存相关合同、工资结算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等情形的,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律师-李武平律师李武平律师
人看过
李武平律师
一起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起诉确权对方不认可纠纷
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某武系兄弟关系,两兄弟婚后均与父母、奶奶居于一室,为改善居住情况,原告欲申请限价商品房,但因其系农村户口不具备申请资格,经家庭内部会议口头商定以被告名义申请限价商品房,被告同意且明确表示不出资且在符合条件时协助原告过户。后被告获取购买位于通州区的购房资格,原告选定了具体户型及楼层、房间。原告自筹资金及通过向第三人借款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其母亲秦某娟账户缴纳了全部房款688956元。2016年9月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面积补差款及公共维修基金款15700元,同年装修后实际居住至今。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相关产权证的条件,但被告林某丽却主张该房系其所有,并已诉至贵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赵某武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但是相关的税费要由原告负担。被告林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与事实不符。赵某武与原告是亲属关系,其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查明赵某武与林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均称双方于2018年经过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12月27日,赵某武、林某丽(买受人)与北京W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出卖人将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房屋总价款共计688956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12月27日,案外人秦某娟通过其账户向北京W公司支付了688956元。同日,北京W公司出具了涉案房屋的房款发票,发票中付款单位(个人)处为赵某武、林某丽。2016年10月8日,北京W公司出具了涉案房屋的面积差发票,发票中名称处为赵某武、林某丽。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证。庭审中,赵某文提交证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及发票(合同系法院调取的复印件、发票是从开发商处复印的),用以证明虽然合同以被告名义签订,但全部款项原告通过其母亲秦某娟账户支付购房款且合同及北京W公司开具的发票均存于原告处;赵某武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林某丽对上述证据表示合同是复印件,真实性认可,但是不完整,原告提交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发票虽然没有原件,但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合同及发票的原件都在我处保留。此外,赵某文提交证据2021年度物业费缴费单用以证明涉案房产一直由原告实际居住;赵某武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林某丽对上述证据表示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赵某文提交证据《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材订购单用以证明房屋装修也由原告进行并支付款项;赵某武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林某丽对上述证据表示不认可。关于确权的依据,赵某文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我,实际居住使用人也是我,是借名买房,2014年我与父母、奶奶等人共同居住,家里人比较多,当时二被告有购买两限房的资格,家里人就商量以他们的名义买房,由原告出资,房屋满五年后再过户到原告名下,因为是亲兄弟,就没有写书面的协议;赵某武称赵某文所述属实;林某丽称原告所述均不是事实,房子就是二被告买的,房款确实是原告母亲秦某娟的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当时是为了解决二被告婚后住房问题,由二被告与赵某武的母亲共同出资。关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赵某文与赵某武均称一直都是原告在居住使用;林某丽称之前是二被告在居住使用,后来二被告感情不和闹离婚,林某丽就搬走了,原告从2016年开始使用房屋至今都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裁判结果驳回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文主张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涉案房屋的款项系由秦某娟账户支付,赵某文亦未提交合同原件及发票的原件,其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及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退一步讲,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双方的借名买房亦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赵某文的上述诉讼请求,亦难以得到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夫妻一方欠债后离婚但未分到财产可否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张某文、李某涵《离婚协议》中第二条财产分割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归女方单独所有”;2、请求李某涵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一半的价值范围内支付苏某亮赔偿金1085278.69元。事实和理由:苏某亮与张某文于2019年8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文与李某涵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离婚,期间苏某亮正在医院中进行治疗。苏某亮与张某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判令张某文赔偿苏某亮各项损失共计1085178.69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文与李某涵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归李某涵单独所有,在离婚协议中对张某文的权利只字未提,属于无偿的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张某文、李某涵合谋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苏某亮的债权。为维护苏某亮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张某文辩称,不同意苏某亮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李某涵的弟弟购买的,跟我没有关系。我会想办法补偿苏某亮。被告李某涵辩称,不同意苏某亮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跟我没有关系,是我弟弟借我的名字购买的,我也没有能力购买该房屋,我只是过户时去了一下。我与张某文离婚也不是为了转移财产。第三人李某豪辩称,涉案房屋是李某豪买的,首付款、贷款是李某豪支付的,也是李某豪在使用的。苏某亮向张某文追索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个房子不是张某文和李某涵的,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处理这个房子。法院查明2019年8月9日,张某文,苏某亮发生交通事故。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令:一、张某文赔偿苏某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073970.69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苏某亮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张某文与李某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存档的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载明:“……。二、财产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三、债务:婚后各自债务,各自偿还。”经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涵。关于一号房屋的权属,张某文、李某涵均主张一号房屋系李某豪(李某涵之弟)以李某涵的名义购买且由李某豪实际居住使用。为此,张某文、李某涵、李某豪提供《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协议》、定金收条、房款收据、房款收条、收条、李某豪的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李某涵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完税证明、水电费交费记录等欲证明涉案房屋的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购房贷款、水电费等系李某豪实际支付。《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出卖人为黄某博,买受人为李某涵,《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李某涵。《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抵押人为李某涵。《协议》载明:“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是李某豪购买,当时没有北京购房资质,故用李某涵名字购买,此房与李某涵无直接关系,所有权和居住权归李某豪所有”。承诺人处有李某涵签字确认。总金额共计110万元的定金收条、房款收据、房款收条、收条载明的交款人为李某豪,收款人为黄某博,房屋地址为大兴区一号。李某豪的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载明:交易日期:2019年7月22日,交易金额:11092.41元、207440.44元。李某涵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显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李某涵的还款账户仅有李某豪向李某涵的转账记录、房贷的还款记录以及个人活期结息的记录,即李某涵的该还款账户的所有资金均来源于李某豪的转账。水电费交费记录显示李某豪自2018年起曾多次为一号房屋购买电费。对于张某文、李某涵、李某豪提交的证据,苏某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都是李某涵的名字;《协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借用购房资质买方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定金收条、房款收据、房款收条、收条,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收据是手写的,不认可是李某豪购买的;李某豪的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无法证明交纳的就是涉案房屋的税款,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李某涵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在2019年8月份,而交易明细发生在2019年9月,故不认可,也无法证明偿还的是贷款;完税证明,真实性认可,但载明的纳税人都是李某涵,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水电费交费记录,不认可该项证据,房屋所有权应当以登记为准,不应当以使用为准。经向李某豪询问,李某豪表示其现在已经具备购房资质,但是因为涉案房屋尚有贷款未清偿,故未办理过户手续。裁判结果一、撤销张某文与李某涵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李某涵单独所有的财产分割约定;二、驳回苏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为张某文、李某涵及李某豪提出的借名买房的抗辩意见应否得到支持。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仅需对债权人所主张撤销转让的标的进行形式审查。不动产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张某文、李某涵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并登记于李某涵名下,应属于苏某亮可主张的撤销转让的标的范畴,至于张某文、李某涵及李某豪提出的借名买房的抗辩意见,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文与李某涵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张某文放弃财产的行为并损害了债权人苏某亮的债权。《离婚协议》分割的房产系张某文与李某涵婚内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均归李某涵所有,张某文放弃所有权,构成了张某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转让给李某涵的行为。《离婚协议书》客观上使得张某文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苏某亮之债务。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文与李某涵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涉案房产的分割行为损害了苏某亮的债权,同时考虑到涉案房产的不可分割性,对于苏某亮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张某文、李某涵之间财产分割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苏某亮要求李某涵在涉案房产一半的价值范围内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李某涵并非涉案诉讼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苏某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涉案房产中归属于张某文的部分进行主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