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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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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市中心医院检查,给我的身体金钱方面造成很大损失,我可否要求村医对我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院承认存在医疗事故或者过错,那么需要对您进行赔偿
刘建武律师 刘建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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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正骨按摩院一次交費4200,但是沒有看好,我該怎麽維權?
你好,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李仁君律师 李仁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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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皮做坏了,美容师需要陪多少钱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刘建武律师 刘建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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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纠纷的官司需要多少钱
医疗纠纷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将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医疗纠纷两种鉴定如何选
司法鉴定人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程序如下: 1.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3.需要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如何看待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主要是减少患者的恐惧
侯小云律师 侯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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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美容纠纷的几种常见状况及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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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容院买了一张980卡,两天后价格降到了380。人们觉得自己被骗了。他们说他们不会退款
我在美容院买了一张980卡,两天后价格降到了380。人们觉得自己被骗了。他们说他们不会退款,只能把钱转给其他客户,让我找到新客户。
误诊病在医院,能改变病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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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纠纷律师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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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过户给儿子违法吗?
0多万贷款未还清,二人婚后一直共同还贷。十几年后,甲男与前妻的儿子小甲结婚了,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男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小甲。乙女知道后找甲男理论,甲男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试问:甲男的观点对不对?律师分析:房产虽是甲男婚前购买,但有银行贷款未偿还,乙女婚后与甲男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转化到房产上,因此房产不属于甲男全部所有。甲男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其儿子,侵犯了乙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结论:乙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男与其儿子的房产过户行为无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平律师-胡继敏律师胡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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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敏律师
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权主张继承份额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2010年初,张老汉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老太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刘老太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老汉共同生活的房屋内。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立陈述张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立名下。2023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老汉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立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该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虽然张老汉生前未就该房屋留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十余年,尤其是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而刘老太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住所,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亦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所在。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四平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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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执行异议案:对于债权清偿顺位,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基本案情:2020年6月A公司因典当纠纷将被告李某某等诉至B人民法院(以下简称B法院)。同月B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及息费655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费率1.5%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被告烟台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李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孙某某。2022年3月2日,B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张某某、烟台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案款执行到法院账户。对于清偿顺序,各方发生了争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应按照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与A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户在归还完毕典当行全部典当本息和综合费用前,归还款项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B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本案被执行人清偿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典当费用和利息;(二)本金;(三)迟延履行利息。裁定后各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执行款不足额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等按照何种顺序清偿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下履行债务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约定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案款的清偿顺位为:(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二)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履行利息。
四平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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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的宝宝离婚时怎么判,男方如何争取1岁宝宝的抚养权? 
照顾的,那么,作为父亲如何争取1岁宝宝抚养权?父亲如何争取1岁宝宝抚养权,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判决子女随父亲生活:1、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例如母亲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或者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等;2、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三是因其他原因,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或者母亲的品行不端、对孩子有暴力行为,或者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亲自抚养子女的等。所以,如果男方想争取1岁宝宝的抚养权,一定要提供自己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例如有稳定的工作,有父母家人帮忙带孩子,经济能力高,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教育环境等;同时还应该提供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离婚律师提示,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会尊重双方的合意。关于父亲如何争取1岁宝宝抚养权涉及到的细节较多,建议您联系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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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属于共同财产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房产证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又不注明份额的情形下,一般是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的,因为这种加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视同是一种赠予的行为,离婚后作为共同财产均分。二、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有用吗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加上名之后就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是有用的;因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产权。因为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有了房产权(婚后房产除外),房产就是属供有产权的。如果是婚前房产证,在房产证没有名字,就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就是有用的。如果你再想将房产卖掉、抵押贷款,就需要女方的同意,才能卖了。三、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要交税吗房产证上加名字不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一)需要到房子所在地的房产交易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人都必须到场签字;(二)夫妻名字都在房产证的,无论是否还有其他人,房子里都有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其他排他协议。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但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2、所购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该不动产则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房屋在婚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上对方的名字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产证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四平律师-马友泉律师马友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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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身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办理单身证明需要什么材料(一)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二)居民身份证原件;(三)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四)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二、单身证明在哪里开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称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开单身证明的具体流程:(一)到居委会所在地开具一个未婚的介绍信,这是民政局开证明的一个要件。需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还有最重要的公章。(二)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需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三)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一张草拟的表格,拟填,先把自己的信息填好。(四)将草拟的表格、居委会开的介绍信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需要复印件)都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根据上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填写,并且出单。(五)核对证明表格的信息情况,核对无误后,就可以了。三、怎么开单身证明(一)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干;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若干;居委会开具的未婚证明;(二)办理流程首先,到居委会所在地开具一个你未婚的介绍信,这是很多民政局给你开证明的一个要件,这个格式的话,无非也就是注明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还有最最重要的公章。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草拟的表格,拟填,你先把自己的信息填好。将草拟的表格和步骤2里面的文件都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根据您上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填写,并出单。核对证明表格的信息情况,核对无误后,就办理完成了。办理单身证只要携带相关的本人信息的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就可以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单身证明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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