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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抵押担保 2023-12-20 人浏览

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为:概念不同、性质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标的物不同等。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受偿的他物权,而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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