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继承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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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夫妻一方去世,是否有义务处理对方的后事
您好,遗体应当由再婚后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进行处理,如果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在人世了,可以由其他近亲属负责处理。婚姻关系自夫妻一方死亡时终止,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互相的权利义务也告消灭,前夫的家属,除了女方的子女外,是没有权利要求处理女方遗体的。如果是女方与前夫的子女,与现任配偶、子女都想处理遗体,因为几方在法律上都有处理的权利,也都是第一顺位的处理人,还是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毕竟死者为大,相信她也不希望看见家人因为这样的事情闹得不开心。【相关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__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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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检查死者的银行存款
法律分析:可以查询的。第一,如果找到了逝者的银行卡,并且也知道密码,就可以直接去银行把钱取出来,或者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把钱转走。第二,如果找到了银行卡或者存折,但是不知道密码,这时候也不要着急,先去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并开出《存款查询函》,然后拿着《存款查询函》到银行查询,如果查询到有存款就可以直接取出来了。第三,如果确定逝者在银行里有存款,但是没找到银行卡和存折,也不知道到底是在哪家银行存的,这会稍微有点麻烦,不过也可以解决。先去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并开出《存款查询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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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老人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老人去世后,首先必须将老人及其配偶的一半财产分开,作为老人的财产。(如果老人和他或她的配偶在他们的共同生活中亲自拥有财产,他们应该是公共财产的一半。加上老人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2、老人去世后,如果老人有合法意愿,该遗产应视为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继承将根据合法继承进行划分:如果老人的父母已经去世,那么老人的遗产应该由五分之一的配偶和四个孩子的遗产继承。由于两个儿子已经去世,两个儿子的继承份额应由两个儿子的子女代替。3、如果已故儿子的配偶履行了对老人的主要支持义务,他将继承老人作为一级继承人的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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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抚恤金由该部门发放
法律分析:烈士的抚恤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根据死亡性质合死亡时间的工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如果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如果是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二:定期抚恤金。为了保证烈士家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烈属可以定期的领取一定的抚恤金,这种定期抚恤金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逐步予以提高。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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