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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我还要去法院撤诉吗?
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是法院宣判后的作业,所以而撤诉是在法院宣判明才提出的,所以假设撤消法院履行的,直接向法院提出就可以了。请求撤诉是指请求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告判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包含请求撤回申述、上诉的撤回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撤诉的条件是:1、请求人有必要是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通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2、请求撤诉有必要是请求人自愿。任何人不得逼迫当事人请求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3、撤诉有必要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子后宣告判定前。请求撤诉不得有规避法令的行为,不得违反法令,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撤诉有必要由法院作出裁决。请求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检查后以裁决的形式奉告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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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军转企业干部丧葬费和养老金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待遇和申领标准:(一)丧葬费的发放标准。一般为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的3个月。(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为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三)遗属费的发放标准。一般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享受遗属费(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四)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付金额。以退休职工死亡前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为准。因全国各地关于退休职工去世待遇和申领标准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求和审批为准。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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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代码被骗了。他说你的验证会给你父母的手机带来风险。系统将冻结你父母的账户资产,并将被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被骗后可以冻结对方账户,应当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进行止付冻结。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二、规范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业务流程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依托管理平台收发电子报文,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措施。(一)止付流程。1.被害人申请紧急止付。被害人被骗后,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开户行所在地同一法人银行的任一网点举报。涉案账户为支付账户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向银行举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资金汇出账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户(以下简称止付账户)、汇出金额、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同时,银行应当告知被害人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应立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将110指定的受案公安机关名称告知银行。银行应当立即将《紧急止付申请表》以及被害人身份证件扫描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受案公安机关。2.紧急止付。公安机关应将加盖电子签章的紧急止付指令,以报文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48小时;核对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止付操作。止付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后,立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数以两次为限。3.冻结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在止付期限内,对被害人报案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报案事项属实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向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发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银行或支付机构收到“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后,对相应账户进行冻结。在止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的,止付期满后账户自动解除止付。4.同一法人银行特殊情形处理。如被害人开户行和止付账户开户行属于同一法人银行的,在情况紧急时,止付账户开户行可先行采取紧急止付,同时告知被害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银行。(二)延伸止付。如被害人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止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发送到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采取延伸止付。止付时间从止付操作起计算,止付期限为48小时。延伸止付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应根据“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对涉案账户立即采取延伸止付,并将“延伸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通过管理平台反馈至发起延伸止付的公安机关。如资金被多次转移的,应当进行多次延伸止付。多次延伸止付流程同上。(三)明确责任。客户恶意举报或因客户恶意举报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对开户银行、开户支付机构、止付银行、止付支付机构以及止付账户户主等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报案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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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烟草零售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烟卖给烟贩子
【法律分析】通过正常渠道贩卖烟草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是违法贩卖烟草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情节的轻重判处罚金或处有期徒刑。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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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买了这个保险,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因为业务员的失误或者不正当行为导致投保人全额退保的,则业务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只是投保人想退保,那么业务员无需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有欺骗行为,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合同内重要情况,不得收受回扣,不得挪用保险费或联合骗保以及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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