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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字的甲方盖章签字了吗

合同纠纷 2020-03-21 18: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承包工程项目有三个方案:
    1、临时找一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施工单位一般很愿意,你在帮他们找业务。谈好佣金,用它的资质去投标,你自己当项目经理,你不就成了自己干嘛;
    2、长久之计,如果你有实力组建公司,招收具有各类证书的人才,想建设部申请施工资质。
    3、把压力转嫁给以获得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想办法分包或转包他们的工程量,这也是自己干了。不过现在国家反对层层转包和分包。
  • 工程承包合同是确定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契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提交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时间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的副本;工程进度和工程竣工的具体时间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采用合理化建议节约的资金分配、设计变更手续、权限、竣工验收、完成合同的奖励和违反合同的处罚等规定。

      按国际惯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应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招标单位接受投标函(即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往来函电、传真,以及设计变更记录等全部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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