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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代理我的奶奶卖房,可是没有签委托书,但是在中介提供的买卖房屋合同上面有我父亲签的字也有我奶奶和我父亲的手印,现在奶奶又不想卖房,需要返还买方的订金和违约金,这笔钱是由我奶奶给付买方,还是由我父亲给付?如果买方起诉,我父亲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8-08-30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单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您可以直接跟对方沟通,要求支付违约金,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求起诉。此外,可以跟银行沟通,了解资金动向,是否已经达成条件。您是否在北京,主要在于对方是否违反合同双方的约定,只要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 1、你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中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您租金,则属于中介公司违约,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中介公司违约,您是否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不一定。首先,要看您和中介公司合同约定。即您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是否与合同约定情形相符;其次,存在明显使当初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情形,你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您作为房屋所有人,你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强行收回房屋。不过,您若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或是您无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您若强行收回房屋,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超过30%的,一般认为过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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