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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市场二楼的一名成衣租户.我们南珠市场二楼共有360多户的成衣租户.大家在2009年8月1号起和市场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但在今年的4月20日接到市场方的通知.通知说我们市场的消防要整改.整改时间从5月10日起大概要一个月间.我们就在5月10日搬出了市场,让市场方进行了整改.可是到了今年的6月4日市场方通知我们去开会,说整改差多不要完成了,不过要想重新复业,每个租户必须交纳30000元的押金,否则就没收其原来的摊位.原来为期5年的合同提前终止履行.市场方的依据是合同中的第十九条: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规划改变市场用途,或政府拆迁决定,或政治,军事,国家政策等特殊原因,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责令实施的市场改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中心按法定程序公告后,合同提前终止履行,摊位使用权同时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经营户不得向中心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合同纠纷 2018-08-31 0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好合同,约定好政府拆迁时,如果给予对方补偿和补偿对方的装修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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