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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村有一处二十亩农田之前分地到户,均值每一户三分不匀,因耕种麻烦,后做为收麦期内集休场所应用,现被本人侵吞作为房基地盖商住楼应用和租赁,我想问一下违反规定吗?怎样处理?感谢,

综合法律 2020-04-02 0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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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一般来说,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 宅基地可以出租。但出租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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