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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仲裁 2020-04-06 1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工伤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是原《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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