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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提供的食物与x提供的食物之间存在差异,而且消费者未事先获悉该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者欺诈,解释和拒绝消费者在消费者发现错误时选择替换的食物。

消费者维权 2020-03-24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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