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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我填写一年的劳动合同,前一份合同在2017.10年到期,我想现在就去,根据合同提前一个月,我还说,老板没有让我走,我应该去,而且合同对我们的员工的福利限制。

劳动纠纷 2020-03-23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补签合同可以认定工伤。只要是劳动关系,无论是已经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均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未签合同需要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用人单位不予承认劳动关系的需要需要先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劳动关系。补签合同是允许的,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 关于合同补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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