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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在9年级的工伤是生活中不能自理的一部分吗?

劳动纠纷 2020-03-25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上对丧失劳动能力时怎么规定的?如何申请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知识延伸——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分类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一、 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 申办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 关于九级工伤的赔偿内容较多,其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
    一、
    二、
    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
    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 员工九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而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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