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第三十二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