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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婚姻法》的规定外,这些行为可以无效或撤销。

离婚 2020-04-01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由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 怎样撤销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个请求权呢?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一)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受胁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四)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也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受胁迫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五)根据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说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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