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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伪劣商品罪150万量刑标准?有投案自首也有记功主要表现

综合法律 2020-03-31 00: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定的数额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定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生产伪劣产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刑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

    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0.
    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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