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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的住宅小区了,前物业管理公司早已离场,小区域内监控器绝大多数脆化或是毁坏不可以一切正常应用,模块可视门铃也毁坏,停工没法选购,需总体更换,业主委员会能够扣除前物业管理公司未扣除的物业管理费用于更新改造这种设备吗,违反规定吗5年的住宅小区了,前物业管理公司早已离场,小区域内监控器绝大多数脆化或是毁坏不可以一切正常应用,模块可视门铃也毁坏,停工没法选购,需总体更换,业主委员会能够扣除前物业管理公司未扣除的物业管理费用于更新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5-12 2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目前,物业管理的收费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这种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各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基础上,取得物业管理的社会平均费用。
    第二类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组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通过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不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且需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类是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楼宇时,必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确定具体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 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
      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
    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  律师提示: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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