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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白天A被B和C打伤,B和C逃跑,报案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第二天,B和C又对A和妻子多次进行了人身安全威胁,A打电话到派出所要求将B和C控制起来,派出所不理。第三天A的妻子经过B门口时,B拿起锄头就跑去打,幸好被路人拦住。A知道后带人赶到,B逃跑到山上躲起,A带人进山搜,当找到B时,B拿起锄头就砸向A,A经过躲闪抢到了B的锄头后将B打伤,B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现在B报案,派出所现在正在立案,准备移交检察院起诉A犯故意伤人罪。请问A算不算正当防卫,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 2018-08-31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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