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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盗取私人信息的企业

物流公司应用我的手机号及名字

银行 2020-03-31 0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用姓名,就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盗用他人姓名,指并不自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往往就是为了借此抬高身价,以谋取不当利益。
    假如某地要举办一场大型活动,但是没有赞助单位,于是谎称某明星将来参加,出于不同的目的,不少单位都出了钱来赞助。这里的主办单位就盗用了某明星的姓名,侵犯了某明星的姓名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某明星的名义”,而不是说“自己是某明星”,明显属于盗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也叫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因此,他(她)往往是自称是某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
    例如湖南邵东县学生罗彩霞于2004年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失去在贵州师范大学读书的机会,而王佳俊冒名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学以定向招生形式补录为本科生,此后顺利入党、毕业、工作。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被侵权者本人,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被侵权者本人,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不论是盗用还是冒用他人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送达处理:如果快递单据上明确写着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劳动者即便是拒签也应当知晓了该邮寄的主要内容,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是送达方式之一,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恶意拒收法律文书,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邮寄送达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在法院文书送达过程中,已经有了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罚?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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