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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在XX遗嘱库立了一份遗书,她户下的一套住宅由我和妹承继,沒有我哥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还必须我哥在场吗?继承公证的办理手续和花费是如何的?

继承 2020-04-24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公证处公证费收费标准》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12、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接受益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1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15、翻译,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对,每千字5元。
    16、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收费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费2~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19、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收费3~5元。

  • 1、继承手续程序
    (1)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3、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4、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具体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
  • 办理遗产所需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医院或火葬场的都有效)
    (2)、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标的物证明(比如动财,应当拿上银行卡、股票、社保卡等资料;不动产则拿上土地使用证、房管证等资料)。
    (3)、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有无养子女、继子女的情况的证明。
    (5)、被继承人的父母关系证明。
    (6)、放弃遗产人书写的《放弃遗产声明书》
    (7)、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
    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
    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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