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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医生承担主要责任,医生应该付多少钱?

医疗纠纷 2020-05-07 22: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进行赔偿对方,医疗费限额是1万元,修车费是2千元,伤残死亡限额是11万,这部分和责任大小无关,超出限额部分,则按责任划分,主要责任的,要承担70%-80%,(要注意的是这部分限额包括己方超出对方交强险部分)如果还有商业险,可以就按责任承担部分向保险公司理赔,这部分按商业保险合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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