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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我胜诉,单位不服提起上诉,我提起反诉,我方律师费能否要求单位出?

仲裁 2020-04-17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同时,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公司一方或者劳动者一方对于工伤索赔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则可以依法进行上诉,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 公司不服裁决而起诉的一裁终局案件,单位只能到作出仲裁决定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起诉。非一裁终局案件,一般应在被告所在地起诉。你要做的就是正常应诉即可,如果自己没有时间,可以委托近亲属或律师出庭应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诉请撤销的条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居中的公断与裁决。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劳动纠纷要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
    只有不服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仲裁在劳动纠纷的解决中是尤为重要的。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任何一方皆可在自己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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