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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本人于上月离开原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离职证明),离职后进入新公司并开展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并主动联系原公司客户(本人在原公司工作四年取得客户名单并累计一定客户)推销业务,现原公司向本人发出一封警告信说我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劳动合同法(本人与原公司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和泄露商业秘密,要求我立即停止与原公司客户接触,否则将向法院起诉。请问我真的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及劳动合同法了吗?这样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吗??我不能从事原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及与原公司客户联系?

合同纠纷 2018-09-01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不构上泄露商业秘密,主要看公司看以下方面:
    1、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2、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3、这些秘密是否能给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4、这些秘密不为公众知悉 但是所有的以上情况公司都要举证证明,证据充分的才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机密。
  • 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职工为私利或私愤泄露商业秘密;  
    8、发生意外事故。
  •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
    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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