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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事情回家所以提前20天辞职走人了。刚入职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法,但是辞工书上面有写着急工扣除50%的工资,老板能扣除这一份工资吗。刚入职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法,但是辞工书上面有写着急工扣除50%的工资,老板能扣除这一份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20-05-07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收集工资打卡记录、工作服、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你和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去人社局劳动仲裁科申请仲裁:
    1、未签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补偿
    2、未提前通知的就辞退的补偿一个月工资(通知期补偿)
    3、辞退员工,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半年至一年之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扣多少单位说了算,国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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