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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并要求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相互结 算差价。  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60%乘以 楼层系数计价。其中,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安置房屋结算的金额,相互不再结算。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平均价格乘以楼层系数计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 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平均价格付给被拆迁人。

房产纠纷 2018-09-01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拆迁估价机构在房屋估价时,要参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评估。
    并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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